承租公房竟遭“拆违”,起诉真的不被受理吗?

  •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11-01

导读:承租的公有房屋遭“拆违”,公房承租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吗?法院以承租人不是产权人,进而不具备利害关系为由不予立案又是否法律的本意呢?本文将通过在明律师宋姣代理的一起案件为大家浅析……

【案情简介:承租公房竟遭拆违?】

赵女士在B市C区某地拥有合法承租的公有房屋。2018年10月初,在其不知情也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这处房屋即被强制拆除。

由于赵女士及家人当时未在本市,故未能及时发现。后其家人至房屋附近办事发现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遂于2019年3月5日至B市公安局C分局某派出所报警,要求该派出所对房屋被强制拆除一事进行调查和处理。

结果却被民警当场告知当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了一些拆违行为,如遇到房屋被强拆的事儿请到办事处了解。后赵女士父亲当日至办事处与城建科的工作人员确认,赵女士承租的以上房屋系被当地执法监察局组织实施拆除,该单位到现场予以了配合。

无奈之下,赵女士来到在明律师事务所向宋姣律师进行咨询,并在宋姣律师的指导下向C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事处及监察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然,一、二审法院相继作出了行政裁定书,认为赵女士没有起诉的主体资格。法院认为赵女士系涉案公房的承租人,非实际产权人,其与上述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其主张涉案房屋内有其物品,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赵女士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在宋姣律师的帮助下,赵女士依法提起再审,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法律分析:公房承租人与强拆行为之间真的没有利害关系吗?】

1.《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举证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上述案件中赵女士主体资格以及对方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与其具有利害关系。在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赵女士均提供了涉案房屋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及缴纳租金票据等证据,可以证明其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承租人,针对被强拆的房屋具有合法的居住权和使用权。

而两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仅将涉案房屋本身予以消灭,还剥夺了赵女士的居住权和使用权,赵女士明显与被诉强拆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而二审法院将所谓的利害关系缩小至只有产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也严重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作为被强制拆除房屋的承租人,如果强制拆除行为造成了屋内财产损失,当事人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当然具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有权就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屋内财产损失以及行为提起诉讼。

赵女士取得涉案房屋的承租权并非社会上一般意义上的承租关系取得,公房租赁长达几十年之久,涉案房屋有当事人的财物及物品损失非常正常,故赵女士具有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可以得出,强拆房屋行为是将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房屋归于消灭的行为,其影响的范围不仅及于房屋本身,还及于房屋消灭时房屋范围中的权利和利益。

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不仅会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也有可能对居住其中的人的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这也就要求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时,对居住其中的人权利和利益必须予以考虑,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发生的原因。

此外,对于直管公房承租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221号行政裁定书中指出,直管公房租赁权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取得房屋的承租权,直管公房承租人是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而获得直管公房租赁权。

基于该项权利,直管公房承租人得以长期缴纳低房租居住该房屋,对该房屋享有长期的占有和使用权,其经济地位近似于房屋所有权人。

……对于直管公房承租人认为强拆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承租人与该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笔者认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上述两个单位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仅针对房屋的产权造成了影响,亦侵犯了赵女士合法财产的权利,法院认为赵女士不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因此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不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但利害关系人不应只限于产权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原告资格中的利害关系应当以存在“权利侵害可能性”为标准。只要原告主张的权利存在遭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的可能性,当事人就具有利害关系。因此本案中的赵女士符合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要求,强拆违法之诉应当被依法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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