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征地拆迁律师」征收拆迁中企业被注销,补偿安置主体资格谁来继受?

  •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11-19
导读:根据国务院令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既包括公民个人,也包括企业法人。在征收拆迁案件中,与公民个人相比,企业更容易受到拆迁部门的干扰,比如动不动就对企业进行税务、消防、卫生等检查,企业所受到的“特殊关照”不胜枚举。更有甚者,有些地方的拆迁部门会直接注销企业的营业执照,以达到使其丧失诉讼资格的目的。那么,倘若在征拆中企业被依法注销了,原告的资格谁来继受呢?
 
一、何为企业的注销?
 
首先要区分一个概念,就是吊销和注销的区别。在生活中,经常有被征收人朋友将企业营业执照的吊销和注销混为一谈,其实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
 
如果您的企业仅仅是营业执照被吊销了,毫无疑问您的企业还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之规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只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有清算义务,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仍应被视为存续,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做个简单的类比,“吊销”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作出的“死刑判决书”,“注销”才是死刑的执行行为。只要死刑没有执行,企业就是活着的,就有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诉讼活动的资格。
 
【参考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24号函)。
 
二、企业被注销登记了,诉讼资格怎么办?
 
企业已经履行注销登记的,在法律上该企业就归于消灭了。根据法律的一般原理,应以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为诉讼主体。企业权利义务的继受人一般是出资人、投资人、合伙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权利义务的继受人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类型。
 
(一)如果该企业是合伙制企业,权利义务的继受人一般是原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如果该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权利义务的继受人一般是原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三)如果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则要区分以下情况:
 
1. 假如该企业未经清算就办理了注销登记,则该企业的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注销登记时的承诺人。具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
 
2. 假如该企业已经依法清算后进行了注销登记,则该企业的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则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具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以“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手段向企业被征收人施压,意图迫使其签订补偿协议的做法是违法的,更是违背征收拆迁领域政策精神的。当事人遇此情形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既有针对性又有全局性的法律程序步骤确保企业的权利主体地位不被动摇,从而为获取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奠定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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