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拆迁律师」房子被强拆了才想到诉诸法律?你可能会错过很多救济机会!

  • 作者:在明律师事务所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11-20
导读:相信很多被征收人在面对不合理的征收程序时,都会想到拿起法律的武器,走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但是很多被征收人往往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迟迟不能下定决心聘请律师。我们接触的很多当事人,都是在房子被强拆之后才急急忙忙的找到我们,请我们启动法律程序。诚然,被强拆后启动法律程序固然可以,但是,此时启动却可能因为起诉期限等问题,而错过很多救济机会。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金龙律师团队就为大家细说端详。
 
一、征收要遵循法定的程序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590号令)。
 
590号令中规定了一系列的征收过程中,应当遵守的程序。这些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使政府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保障。比如对市、县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程序的规定:
 
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再比如,关于市、县级政府向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这样的规定,590号令中还有很多。可以说,590号令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一起构建起来一套相对完善而合理的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的法律程序。
 
二、复议和诉讼是有期限限制的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知,对违法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都是有期限限制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实践中很多地方为了片面追求征收工作的进度,而有意忽略掉很多应该遵守的程序。比如征收决定不进行公告、评估机构自行指定,更有甚者,在不做出补偿决定或补偿决定期限未满的情况下,就违法强行拆除被征收房屋。
 
这些都是不遵守合法征收程序的行为,针对这些行为,被征收人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但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是在房屋被强拆后,才诉诸法律程序。此时可能距离征收决定等重要“诉点”的时间已过去很久,原本属于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利也会因此而丧失。
 
故此,房屋被强拆以后才想起来咨询律师、依法保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事实上已经晚了,被征收人一定要力争让自己的房屋处于“没拆”的状态,这样才会更为有利。
 
【律师提醒】
 
征收是一个过程性行为,往往持续的时间比较久,在这个过程中被征收人当然可以在补偿政策合理的情况下,及时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获得安置;但是也不排除因补偿政策不合理,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无法达成协议的可能性,这时就需要及时委托律师介入。
 
王金龙律师团队最后提醒大家,权利不行使,过期作废。征收项目尤其强调“期限性”,如征收补偿方案中须明确的签约期限,奖励政策中须规定的获取搬迁时限奖励金的期限等等。被征收人一定要“拿自己的事儿当事儿”,积极行动才可能争取到更加满意的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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