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征收拆迁领域的这些谣言,不戳破还留着它过年吗?

  • 作者:在明征地拆迁律师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20-01-15

导读:正所谓“谣言惑众”,长期依赖于被征收人之间口口相传权利救济“秘籍”的征收拆迁领域也是如此。然而谣言终究是谣言,一无法解决任何矛盾纠纷,二会导致白白坐失良机,三难免制造新的矛盾。故此,及时戳破那些征收拆迁中的谣言,对于大家获取公平的补偿安置来说尤为重要。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浅析这一领域中近年来时不时就会出来“遛一遛”的谣言……

【谣言一:抢建抢种能增加补偿】

征收拆迁的消息一传出,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就会出现家家户户忙着盖房子的热闹场面。最典型的做法是加层建彩钢板等简易房或是将庭院加顶“盖起来”。

然而很可惜,如此忙活基本上是白费力气,甚至还可能得不偿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原国土资源部有关征地的指导意见及各地方的规定,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拟征地公告发布后,任何抢建抢盖行为都是被禁止的,更不会增加任何补偿安置。

且根据2019年施行的处理“在施违建”的意见,针对抢建抢盖这种新增违建情形将采取零容忍态度和持续性高压打击态势。您的房屋恐怕没“抢”出来就会被责令拆除,拆房的费用还只能由您自行负担。

那么,如果当事人“有小道消息”,在上述公告发布前抢建又如何呢?在明律师讲一个最简单的道理给大家:只要未经规划和用地审批的,原则上都是违建,而违建遇到征收都是不予补偿的。

【谣言二:无证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最忌讳的就是“一刀切”式的表述,被征收人对此要有概念。若见到补偿方案中明确否定无证、未经登记的建筑获取补偿安置的资格,被征收人就一定要打个大大的问号了。

譬如《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35条就规定,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这款内容与590号令一致,可视为原则,但还有因历史遗留原因所带来的例外:

不属于前款情形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货币补偿:

(一)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货币补偿。

(二)1967年1月1日后至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住宅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这里面为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设定了获取补偿的两大额外条件,一是只有货币补偿,不提供房屋产权调换;二是只按住宅房屋性质计算补偿,不考虑停产停业损失等生产经营性房屋的补偿。

这一做法是否具备合理性尚待商榷,但无论如何可以看出,无证房屋仍然是有可能获取一定数额的补偿的。

事实上,将无证房屋和不予补偿划上等号,背后反映的是一些地方简单粗暴地将无证房屋与违法建筑等同的观念。

但从上述明文规定看,城市房屋拆迁尚且需考虑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更何况广大农村地区了。

【谣言三:“一把尺子量到底”包打天下】

诚如在明律师此前曾多次撰文指出的,“一把尺子量到底”或许是征收拆迁中最不具有合理性的一句“名言”了。

征收补偿绝非“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事情,而是首先“患寡”——补偿数额过低,被征收人的居住生活条件就会下降,光是“均”并没有用。

何况,在一个征收拆迁项目中,具体到每家每户,房屋的面积、实际居住的人口、房屋的用途、建造的年代、房屋的建筑材料和结构、是否登记颁证等情况都是不同的。

而要做到“依法调查登记认定”,逐一入户是必然的。即使是“一把尺子”,量到底后的结果也应当保持客观公正。

被征收人完全有权依法通过起诉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或是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标准申请协调、裁决或者提起复议,对欠缺合理性的“尺子”进行审查。

方案本身并不是法律法规,这点需要明确。合法的方案值得所有人遵守,不合法的方案需要的是充分听取意见并进行修改。

【谣言四:拆迁补偿,再出新规】

这可能是这一领域有史以来最恶劣的谣言,年年都会出现至少一轮。

然而很遗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2011年施行至今,尚未有过任何其他新规将其取代,能够覆盖全国的新规更是凤毛麟角。

2020年最大的变化来自于《土地管理法》的全新修订,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其在补偿标准、补偿项目等方面的“新规”事实上早已被各地适用多年,落实到被征地农民头上的变化并不一定会很大。

事实就是,在征收拆迁补偿领域,稳定才是大前提。新规即使出台了,也是供大家细化、深入自己的补偿权益之用,而非反复“烙烧饼”的炒作、咋呼。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最重要的是要掌握、理解好这里面的原则性规定和操作原理,新规的问题应当在具体个案中交由专业律师去考虑,而非盲目因“新规”的存在抬高自己的补偿安置预期。

更需要明确否定的还有那些明确量化的补偿标准,具体到每平米什么样的房屋补偿多少钱,这完全是无稽之谈,是某些哗众取宠、赚取眼球的人主观臆造出来的。

所谓“全国统一的补偿安置标准”是不存在的,具体项目的补偿标准当然要考虑各地方的实际情况,这点请大家牢记。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谣言因其“惊悚”的外在样貌而容易吸引人的关注,真正有用的干货却欠缺这样的样貌。但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被“忽悠”蒙蔽了双眼,进而损失了自己的补偿安置权益。关注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所分享的知识,配合具体案情的及时咨询,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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