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筑遇征收秒变违建?做到合法拆除了吗?

  • 作者:在明律师
  • 来源:北京杨在明律师网
  • 日期:2020-02-24

导读:临时建筑是临时建造使用的房屋,其结构通常较为简易并需要依法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在房屋征收实践中,被征收人时常会遇到自己的房屋被认定为临时建筑、违法建筑,继而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情况。然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真的可以被直接强拆吗?今天,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将通过一则胜诉案例,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

【案情简介:“临建”在征收中的命运】

委托人黄先生在广东省深圳市某区合法拥有房屋,占地面积约7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40平方米。当地政府因建设项目需征收黄先生上述房屋,但因补偿标准偏低,黄先生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2017年12月,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以下简称“区监察局”)向黄先生送达了协助调查通知书,称黄先生的该处房屋涉嫌违法,并于同日对上述房屋进行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调查认为黄先生涉嫌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行为涉嫌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8年1月2日,区监察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予以张贴,其中载明责令黄先生于2018年1月5日前自行拆除涉案房屋。
1月4日,区监察局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将黄先生的房屋拆除,屋内物品被损毁、遗失殆尽。
房屋被拆除后,黄先生很快找到了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谢瑞青律师,决定委托两位律师为其出谋划策。
在律师的指导下,黄先生以区监察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监察局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区监察局强制拆除涉案临时建筑的行政行为违法,黄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临时建筑遇征收秒变违建?做到合法拆除了吗?


【律师解析:“临建”也须依法处置】
1. 处置“临建”究竟是谁的职责?
《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实践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很多地方都已合并为一个部门,即“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故此,上述报批程序有望在此部门一并解决。
《城乡规划法》第44条则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据此,临时建筑究竟合法与否应当由“规自委”这一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处置环节则可以依地方性规定交给城管等综合执法部门进行。
2.依法执行《限期拆除通知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意见,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
因此对于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强制执行,但在此之前依旧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
首先,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并将限期拆除通知张贴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同时依法对当事人予以送达。
其中,在限期拆除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做出责令限期拆除的法律依据,除此之外,行政相对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相关部门仍认为涉案房屋必须拆除,则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在此之后,如果当事人逾期仍不拆除涉案房屋的,由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区、县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予以拆除。
具体到本案,区监察局虽书面通知黄先生于2018年1月5日前自行拆除涉案房屋,却又于限期届满前的当月4日拆除了涉案房屋,仅此一点就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
更何况,当事人享有6个月的起诉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行政机关无权对涉案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3. “临建”在征收中将会有何结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之规定,对于超过了规划部门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由建设者在期限内拆除,在征收时不予补偿;
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本身也是合法建筑。未到批准使用期限就被拆除,会给临建所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应当依法给予其适当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最后,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临时建筑并不意味着可以被直接强制拆除。当被征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要谨慎对待行政机关作出的违建认定和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的权益。必要时,可以请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您解决矛盾纠纷。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网络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