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截至目前,福建泉州酒店坍塌事故已致28人死亡,仍有1人被困。
经初步调查,欣佳酒店在建设、改造、审批等方面确实存在严重问题,已将相关证据收集固化,对相关责任人员已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也采取了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
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房屋坍塌事故现场共有71人被困(不含自救逃生的9人)。截至3月9日14时,已救出50人(其中11人死亡),还有21人正在搜救中。
该酒店为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医学隔离观察点,现场监控显示,坍塌仅用了2秒。
据了解,该栋建筑位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事发楼房占地5亩,建筑面积约7000平方米,共有7层,属于钢结构房屋。该建筑经查是2013年开始建设,2018年改造为欣佳酒店,并于当年6月开业,酒店有各类客房计66间。
该建筑一楼共有6间,其中两间原为超市。今年春节前,房屋业主将一楼出租的超市收回重新改装。而该事故系房屋改装作业时发生。
3月7日晚上7时,房主接到现场施工人员电话称,在进行作业的一楼房屋一根柱子发生变形。三四分钟后,楼体整体坍塌。
房屋业主杨某某,65岁,为泉州本地人。目前公安部门已传唤他到案。
目前,针对该次事故已经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可能是工程质量原因造成,也可能是房东违规装修造成。针对不同原因,浅析本次事故中各方的法律责任,欢迎指正。
1、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立案标准,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就应当刑事立案。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1、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此次泉州酒店坍塌事件,直接导致70余人被困,至发稿时已确定死亡11人。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该次事故应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相关主要负责人也将面临5至10年有期徒刑。
建筑物的工程质量之责,分别针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法》第72条至74条均有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等倒塌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也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原因导致建筑物坍塌,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第一款,应承担连带责任。若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房主违规装修等原因导致最终事故,仍然可以向实际责任人追偿。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罪为过失犯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罪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建筑法》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等倒塌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若因房主擅自装修改造此次事故发生,应承担侵权责任。此次涉案建筑为酒店,因为必然需要关联《侵权责任法》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作为酒店的经营者杨某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住在酒店的人员人身财物遭受重大损害,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该酒店作为新冠病毒的集中医学观察点,被要求隔离的人员住在此处,必然关联《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加害给付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