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申请行政复议的最短期限是一年!

  • 作者:在明律师
  • 来源:北京杨在明律师网
  • 日期:2021-11-15

案情简介

魏先生等人在山东省菏泽市某村庄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2018年1月23日,省政府作出建设用地批复,决定对包括魏先生等人占有使用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2018年1月29日,市政府作出征地公告并在当地村委会张贴。

2019年2月21日,魏先生等人通过信息公开方式知晓上述建设用地批复的存在及具体内容。2019年3月21日,魏先生等人针对省政府作出的建设用地批复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批复。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魏先生等人在2018年1月29日市人民张贴征地公告期满之日应当知道案涉批复主要内容,其于2019年3月21日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法定期限,遂驳回了魏先生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后魏先生等人针对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均未支持魏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参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国法(2014)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收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复议期限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最长亦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中,申请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发生在2018年2月8日之前,申请复议期限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2年期限计算。但是,2018年2月8日之后申请行政复议的,剩余有效期限自2018年2月8日起最长不得超过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期限。

2018年1月29日,包含案涉批复具体内容的征收土地公告已经在征收范围予以张贴,上述公告期满之日为2018年2月12日,魏先生等人在公告期满后应当知晓案涉批复的内容。魏先生等人知道案涉批复内容的时间在2018年2月8日之前,适用2年申请期限。但是,魏先生等人申请复议的时间在2018年2月8日之后,最长有效申请期限至2019年2月8日截止。2019年3月21日,魏先生等人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法定期限。

相关法律等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国法(2014)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收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有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结合上述案例,我们知晓针对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一年,自征地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自征地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计算。如果遇到新旧法律适用问题,则申请复议的期限可能还要延长。但是,超过上述期限,再针对征地批复申请行政复议则可能不会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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