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农村拆迁案例: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促征收?村委会作限拆决定成被告!

  •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10-14
导读:在征收实践中,以“旧村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名义启动的项目中,村委会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变相强制村民搬迁腾退宅基地上房屋的情形时有发生,村民的土地权利乃至房屋产权均可能遭遇严重的侵害。有许多房屋在面临被村委会强拆前,房屋所有权人会收到由村委会作出的一纸《限拆决定书》,“通知某年某月某日之前自行腾退交出土地,逾期将予以强制拆除”。那么此时,村民究竟该怎么办呢?村委会真的有这么大的权力,可以下发限拆通知吗?今天,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金长胜律师就通过河南省平顶山市的案例,告诉您村委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可能存在的违法之处及应对策略。
 
 
【案情简介】
 
王先生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庄村拥有合法建造的房屋一处,面积数百平方米。相关单位拟对王先生的房屋进行征收,但因补偿标准过低,王先生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19年6月22日,王先生所在村对其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决定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2019年7月2日,王先生所在村委会对其作出《限期拆除建筑物通知书》,决定对其宅基地上房屋限期拆除,并要求其在2019年7月7日前自行拆除宅基地上房屋,逾期将予以强制拆除。
 
面对来势汹汹的村委会,王先生找到了金长胜律师寻求权利救济。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震慑】
 
自从征收工作启动后,周围的邻居大多都签署协议默默搬走了,但王先生却隐隐觉得,不明不白地交房离开会让自己一家流离失所,不合理的补偿会让今后的生活举步维艰。凭着这一丝执念,王先生始终在与村委会协商、周旋,但王先生家被承诺的征收安置补偿,根本不能保障他们原有生活和居住水平不降低。
 
因王先生未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村委会的村干部三番两次到其家中劝其签字,甚至动员王先生身边的熟人参与游说、威胁。然而,有了金长胜律师做后盾,面对村委会的逼签,王先生没有退缩。
 
村委会逼签未果后,于2019年6月22日做出了前述《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收回王先生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要求王先生在10日内自行腾空交出。王先生在金律师的指导下,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诉至法院。
 
【“限拆”威胁】
 
村委会看到王先生一家的决心,为了加速征收工作的进程,于2019年7月2日向王先生作出《限期拆除建筑物通知书》。看到这份通知书,王先生陷入了僵局,距收到《收回决定》仅仅十日,村委会完全不给其喘息的时间,又依据《收回决定》作出了《限拆通知》。
 
但冷静过后,王先生在金律师的指导下,又将《限期拆除建筑物通知书》诉至法院。
 
【“民告官”诉村委会】
 
随后,金律师代理王先生以村委会为被告向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其作出的《限期拆除建筑物通知书》。
 
2019年9月,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方提交了户口本复印件、房屋照片等证据,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从村委会提交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2008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河区马庄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关于加快马庄村公益事业经济组织建设方案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的指示等证据看,村委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职责,并结合本案村委会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履行土地管理职责。
 
为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决定收回王先生宅基地使用权,并对地上附着物予以限期拆除,其履行的显然是行政管理职责,当然为本案适格被告。
 
此外,村委会作出的《限期拆除建筑物通知书》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该《限拆通知》涉及三项内容,分别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拆除,这些字眼已经表明了被告对原告施加了义务,设定了处罚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
 
被告在作出《限拆通知》前未全面调查取证,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因此,法院认定村委会作出的《限期拆除建筑物通知书》违法,判决依法予以撤销。
 
【律师说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可以配合政府进行公告,但其没有进行拆迁、强拆的权力。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故此,村民自治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可见,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需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只是通过批准收回的方式对相关收回行为行使监督权,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侵害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村委会未经湛河区人民政府批准,以自己名义直接决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缺少法律依据,该行政行为违法。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在违法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往往扮演着反派角色。村委会本应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站在村民这边为村民们发声的组织。但征地拆迁时却往往难以全力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反而可能加入到违法逼签甚至组织帮拆的队伍中来。此时,被征收人要尽快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采取法律途径,对其提起诉讼,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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