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法院胜诉:未批准征地,补偿协议都签了,能算数吗?

  • 作者:在明律师
  • 来源:北京杨在明律师网
  • 日期:2019-02-19

导读: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先行用地已是《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中的明文规定。只是先行用地也需要有“批文”,而不是“正在报批中”就可以开工建设的。而协议永远都不能替代批准文件发挥法律效力,依法征收不会是协议征收!

【基本案情:签订协议后的维权】

本案当事人是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某村第十六股份合作经济社的村民。2017年9月16日,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中山市黄圃镇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与村委会签订《广州南沙港铁路项目征地补偿协议》,约定因广州南沙港铁路项目建设,需征收该村第十六股份合作经济社138.263亩的土地,该经济社的大部分村民有异议。

2017年11月,广州南沙港铁路黄圃货场建设项目在其合作社一百余亩的承包地上进场施工,强行填平村民养殖渔塘,强行铲除村民种植的香蕉苗。施工人员没有给村民出具任何法律手续,村民阻拦施工反被他们殴打。村民报警,公安机关以双方有征地补偿协议,村民无权干涉施工为由不予立案受理。股份合作经济社的村民决定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海军律师维权,推翻村委会与镇政府、征地部门业已达成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补偿安置

【办案经过:先行用地也不能没批文】

在明律师了解案情后,以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违反《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涉案补偿协议无效。中山市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征地协议纠纷系行政协议纠纷,涉案土地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法定程序批准征收,没有证据证明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在此情况下签订的征地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因广州南沙港铁路项目征地手续在办理中,且部分村民已根据此征地协议领取了补偿款,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对涉案协议确认无效。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中山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被告镇政府与合作经济社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违法,并责令被告征管办采取补救措施。

本案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涉案村民就施工方将淤泥堆放在涉案集体土地上的行为向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了土地违法查处。市国土局作出告知称“涉案铁路建设系国家重点项目,相关用地手续正在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并对在获批前堆放淤泥的行为作出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对此案立案依法查处。由此可见,涉案项目采取的先行用地程序。但即便如此,也要在自然资源部获批才可以动工,而不可以“未批先占”。而通过此案,我们也看到了土地违法查处申请在征收维权中的重要作用,这一维权工具值得广大被征地农民考虑。

征地补偿安置

【法律分析:征地法条复习】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根据以上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而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已经是实施征地的行为,在没有批准征地的情况下实施征地,违反法律规定,征地协议自然是违法的。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特别强调的是,所谓的“村民自治”“补偿款已按时足额发放”均不能成为征收行为不合法的借口和理由,打着自治的旗号瞒天过海侵害村民权益的事情已经太多了。广大农民朋友一定要提高警惕,牢牢握紧属于自己的程序性权利,尽量避免民意被代表的情形发生。毕竟,推翻一份已经签订的补偿协议,从来都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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