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不同意是否可以强拆?

  • 作者:杨在明律师助理
  • 来源:杨在明律师助理
  • 日期:2019-05-22

导读: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往往处于弱势群体,经常会有人问道我所律师一些问题,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政府是否可以断电,以及强拆,如果出现断电,强拆情况应该向哪一部门反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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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在明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涉及征地补偿及强制拆迁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一、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以及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

1.政府要征收房屋必须与房屋所有权人就房屋拆迁补偿达成一致协议,先补偿,后拆迁;

2.政府不能对被征收人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3.对不配合政府征收决定也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政府征收时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中被征收人的补偿必须包括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的其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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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在征收过程中受到断电强拆的行为,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的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投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赔偿被征收人的损失,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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