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征地公告,泉上村征地补偿标准
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
关于泉上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2019]68 号
根据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决定,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拟征收灵山镇泉上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青岛市即墨区财政局、青岛市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泉上村土地位于西环路以东、兴灵路以北,征收
土地总面积 0.5799 公顷,其中:旱地 0.5252 公顷、沟渠 0.0348
公顷、农村道路 0.0178 公顷、工业用地 0.0021 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 号)公布的青岛市即墨区(原即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1.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第Ⅱ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 5.8 万元/亩;
2.未利用地位于第Ⅱ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 4.64 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
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 50.4513 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2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无青苗,该地块涉及违法占地,地上附着物全部没收,不予补偿。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
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 50.4513 万元,
由青岛市即墨区财政局拨付到泉上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 1.5 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13.0478 万元,由青岛市即墨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青岛市即墨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灵山镇、泉上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9年8月2日起,至 2019年 8 月 8 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 日内,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 60 日内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征地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58551753
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
2019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