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强制拆除】养殖场被划入“禁养区”,一拆之下能拿到补偿吗?

  • 作者:王丽文
  • 来源: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02-22

导读:所谓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畜牧法》等法律规定的禁养区的划定范围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若养殖场被划入了禁养区的范围内,被要求限期拆除并且没有任何补偿,你究竟该怎么办呢?本文,通过在明律师孟登高代理的一起案件我们来一探究竟……

【案情回顾:养猪合作社强拆在即,律师介入脱险境】

2014年,福建省宁德市某县的赵先生在村里建设了养猪专业合作社,占地面积有10亩。2015年,依法补办了营业执照,经营过程中一直遵纪守法,并且规划、建设均不在禁养区的范围内。2017年,养猪场按照乡政府部门的通知进行了标准化改造。2018年5月31日,赵先生收到县政府送来的“关于限期拆除禁养区生猪养殖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中限期拆除的生猪养殖场54家名单中包含赵先生的养猪专业合作社,而且要求赵先生在5月31日前拆除,否则将被强制拆除。赵先生一看就傻眼了,自己的养猪专业合作社明明是合法的,怎么一转眼就被划入了禁养区,成了要被当地政府作为违法建筑拆除的“眼中钉”呢?

赵先生来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咨询,孟登高律师在梳理整个案件事实后,根据对涉案的养猪合作社的土地性质进行的司法鉴定,发现县政府向赵先生送达的“通知”存在重大瑕疵。同时为了防止合作社被强制拆除,孟律师积极提起了行政诉讼程序,并以县政府在2017年12月21日作出的《技术报告》存在重大瑕疵为由,要求撤销涉案“通知”。

法院经查明,被告县政府提供的《技术报告》不完整,无法认定赵先生的养猪合作社位于禁养区的范围内。最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1行初2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禁养区生猪养殖场的通知》的附件中关于拆除赵先生养猪合作社的内容。这份判决不仅把赵先生的养殖场排除在禁养区的范围之外,避免了被暴力强拆的可能,而且使赵先生的养猪合作社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实现了极佳的维权效果。

【案件点评:内容违法,行政行为被撤销】

众所周知,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遵循“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并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无法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据,则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2017年12月县政府委托当地的勘测设计院所作出的《技术报告》认定赵先生的养猪专业合作社全部位于禁养区范围内,占用部分基本农田。《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表明赵先生养殖场所占地系林地,而非基本农田。本案中《技术报告》不仅存在测量不准确的问题,而且违背实际情况,即县政府在2018年5月作出“通知”,要求拆除涉案养猪合作社的时候,并没有重新调查、认定,而是依据半年之前作出的且并不完整的《技术报告》直接进行处置,作出了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故依法应予撤销。

【案例拓展:禁养区内,法律规定有补偿!】

最后,在明律师想要提醒您的是,如果养殖场被划定为禁养区确需关闭或搬迁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以当地公布为准;补偿项目包括:①养殖棚舍补偿;②养殖棚舍附属物补偿;③土地补偿;④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⑤养殖设施工具的补偿;⑥不可移动设备补偿;⑦搬迁补偿;⑧临时安置补偿。如果您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或者干脆遭遇了“零补偿”,不要盲目签字,建议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帮您分析后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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