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厂房强制拆除案例:牛棚都不放过的违法强拆,在明拆迁律师代理赔偿涨两倍!

  • 作者:陈晨
  • 来源: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02-22

【基本案情:牛棚都不放过的强拆】

2017年8月刚刚结案的江苏盐城林先生强拆赔偿案件,是见证新《行政诉讼法》实施效果的一起典型案件。

林先生在江苏省盐城市某县某村承包了土地建设房屋,并通过买卖协议从村委会购买取得牛棚一间,房屋若干。后经自己改造,建设成厂房,用于经营家具加工和销售。2013年,该房屋及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征收单位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且仅仅同意给予林先生100万元左右的补偿款。林先生未同意。县政府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将林先生的全部房屋和厂房强制拆除,并将厂房内设备、物品全部毁坏。林先生为了维权,咨询了多家律师事务所后,最终锁定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委托周涛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办案经过:举证责任转换奠定胜利基石】

周涛律师认为,该案件最有力的程序就是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林先生拿着写好的起诉状到法院立案,却多次被告知不给立。经过周涛律师与法院多次交涉后,当地基层法院留下了起诉状和诉讼材料。但是案件材料被长久滞留在立案庭,迟迟未送至行政庭,法院也未作不予立案的裁定。该情况一直持续到2015年,林先生已经焦急地坐立不安。周律师反而胸有成竹,新行政诉讼法即将实施,立案难的情况有望破解。

果然,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周律师让林先生再次追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立即做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子虽然立上了,但是对于林先生提出的赔偿请求,对方答辩称,原告应当对损失情况进行举证。因强拆行为已经发生一年之久,现场废墟也已经清理,林先生在当时也未进行取证,举证几乎不可能。此时周涛律师已经对新《行政诉讼法》研读已久,在庭审时,周律师主张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周律师主张,被告在实施强拆行为前,未依法作出任何书面文件,也未履行告知程序,才导致原告客观上无法取证和举证。同时,依据司法部令第29号《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规定,被告应当在强拆前进行录像、拍照,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公证。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举证不能,被告有责任也有能力举证。但是事实上,县政府在实施强拆行为时并未履行录像、公证等程序。面对周律师提出的主张,被告和法官一度陷入沉默。

此时案件出现了第一次转折,法院主动组织对赔偿数额进行协调。县政府将赔偿数额提高到220万。林先生认为,这个数额距离房屋和厂房的实际价值还有一段距离,没有接受。此时周律师提出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法院以涉案房屋已经拆除、无法评估为由推脱。周律师主张,房屋虽然被拆除,但是根据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面积和建筑结构等信息,结合房屋的建筑时间等因素,完全具备评估的条件。经过再三争取,人民法院摇号选定了评估公司。评估数额总计374万。但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中以原告无法证明机器设备在强拆前为完好状态、并且对地大于房的价值部分以及部分房屋的合法性不予认可,最终判决赔偿252万元。对于该判决,双方均提出上诉。县政府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但是周涛律师分析,评估报告较为客观公正,特别是地大于房的价值,对林先生较为有利,一旦推翻,重新评估的结果必然低于已评估的数额。于是周涛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详细的法律意见,要求驳回县政府重新评估的申请。最终,法院予以采纳。

二审庭审时,周涛律师针对一审判决一一反驳,论证了林先生每一间房屋的合法性,以及所有评估价值的合理性。二审开庭审理后,人民法院迟迟未作判决。县政府则多次找林先生协商,提出的补偿价格也逐次提高。最终,2017年8月,林先生与县政府达成协议,补偿和赔偿价格总计350万元。

【律师说法:新法显神威】

周涛律师想指出的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是经历和见证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在诉讼过程中“立案难”“原告举证难”等问题通过新法得以解决。因此,在办理征收案件的过程中,律师既要关注法律的修改,及时把握时机解决问题,又要从广度上全面的关注法律法规,无论是部门规章、条例,还是地方法规,都要熟练掌握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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