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强制拆除案例:100余起砖厂拆违诉讼零赔偿,为何唯独他被判赔数十万元?

  • 作者:在明律师
  • 来源:北京杨在明律师网
  • 日期:2020-02-21

导读:近年来,违法建筑零容忍、零赔偿被各地执法机关奉为圭臬。并且,越来越多的地方修改地方性法律规范,将违法建筑强拆成本明确规定由搭建者承担。而在有的地区,高压拆违、明知执法程序违法也要先拆了再说的现象并不少见。2017年,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一百多家沿河而建的砖厂、采沙场在当地集中式拆违执法中悉数被拆。经营主们在求偿无门之后,或委托当地律师,或委托北京律师,或自学成才,纷纷走上了“民告官”之路。最终,所有人都拿到了判决拆违行为违法的判决。然而,法院判决政府给予行政赔偿的,却只有L先生一人的案件。其他起诉的经营主们,则无一例外全是不支持赔偿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

【案件回放:河道范围内的厂房悉数被拆】

自2006年起,L先生即承包了村内一处沿河地皮开办免烧砖厂,先后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河沙开采合同。

2017年3月29日,乡政府向L先生下达《XX乡防汛抗旱应急项目整改指令》,内容为:“L先生的免烧砖厂在河床内取砂用于制砖,非法占用河床,影响行洪安全,请于2017年4月6日前将所有设备、厂房、产品清出河床以外”。该文件由L先生的儿子代收。

3月30日,岳阳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发《关于迅速清除XX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阻洪设施的指令》,责令乡政府清理涉案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并明确不拆除的后果即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强制拆除。

3月31日,乡政府向L先生下发《岳阳县关于XX河沿线涉砂整治通知》,要求拆除所有河道内外洗砂采砂等设备。同日,乡防汛抗旱指挥部下发《XX乡防汛抗旱应急项目整改指令》,要求L先生将砖厂所有设备、厂房、产品进行清除。

因不同意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置结果,L先生拒绝履行前述红头文件要求的事项。

2017年4月18日,L先生的免烧砖厂遭到了强制拆除。像L先生这样被强拆的砖厂、采沙场,全县共有一百多个。强拆发生之后,经营主们一起找过乡镇和县两级政府部门,但都被告知违法建筑拆了白拆。经营主们不服,只得到法院打起了行政官司。

L先生自己不懂打官司,也不知如何选一位能帮自己打好官司的好律师,便向生意场上的朋友们取经。一位有过“民告官”诉讼经验的朋友,向他推荐了曾经的代理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业务骨干黄艳律师。

【与众不同的起诉:告县政府,中院一审】

黄艳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发现L先生手中关于强制拆违始末的证据资料只有岳阳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一份指令、乡政府的一份指令和一份通知、乡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一份指令,以及强拆过程中拍到的一部分视频和照片。

而视频中强拆现场浩浩荡荡的执法队伍涵盖了多个县政府部门。到底,谁才是最适当的“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诉的被告呢?

其他经营主们有的起诉了乡镇政府,有的起诉了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有的起诉了乡防汛抗旱指挥部。而L先生在黄艳律师的指导下,却夯实了诉讼材料,以岳阳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直接起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约100余万元!

事后证明,正是这一与众不同的起诉选择,奠定了最终百里独一的诉讼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岳阳县人民政府承认是其组织了县水务局、公安局、国土局、电力局、林业森林公安局对L先生的免烧砖厂实施了强拆,并称对于砖厂内的动产,其采取电焊切割等方式拆卸后运输至位于邻村的一处空坪。

2018年3月下旬,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就争议焦点一——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所有的砖厂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支持了原告方确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理由在于被告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强制拆除;

就争议焦点二——被告应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金额,法院则认为原告的砖厂系行洪障碍物,未办理也无法办理相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系违法建筑物,其列举的建筑损失是其在从事违法建设中支出的相应成本,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且被告在强制拆除之前已告知其有自行拆除的义务,但原告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故对于原告提出赔偿其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可丁可卯的上诉:细分拆违造成的合法权益受损】

L先生不服这样的“半赢半输”的判决,继续委托黄艳律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理由中,黄艳律师提出,原审法院认为所列举的建筑损失是L先生从事违法建设中支出的相应成本、不应受法律保护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即使是在拆除违法建筑的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对违法建筑的建材具有合法权益,其违法建设行为并不等于财产违法,相对人对其购买的建材依然具有“合法权益”。

此外,就机器设备等附属设施损失,明显属于岳阳县人民政府执法程序违法造成的扩大损失,依法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过程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并积极进行了调解工作。无奈县政府一方态度强硬,始终坚持违法建筑零赔偿的观点。

原来,其他百余家经营主的诉讼历经岳阳县法院一审、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之后,均判决“零赔偿”。

2018年11月下旬,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对L先生所受损失不予赔偿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对L先生证明其损失的证据没有进行质证和审查,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进而将一审判决赔偿部分予以撤销,发回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诉讼有晴天:不信违建“零赔偿”!】

2019年4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了L先生诉岳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亦在庭后组织了调解工作,而县政府也改变了最初的“零赔偿”态度,但双方终因意见悬殊调解失败。

2019年6月下旬,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最终判决县政府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L先生赔偿款32万余元。

后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过程中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调解,与L先生达成和解协议,一方撤回了上诉,一方撤回了一审起诉。涉案厂房、设备的损失问题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打官司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也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选择一审管辖法院,相当于是为一场战役选择战场。

有时候,同样的作战方法,在不同的战场会取得不同的结果。本案L先生的案件尤为典型。同样的违法拆违,不同的赔偿结果,关键原因在于代理L先生案件的在明律师结合案件细节,在遵循行政诉讼法的前提下提高了法院审级。

在我国,基层法院一审的案件中院终审,中院一审的案件高院终审。一般而言,审理的层级越高,审判的公正性、科学合理性越有保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行政诉讼领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在本案中,在明律师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第(一)项的情形,也为当事人能够获得完全不同于其他人的结果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

本案带给大家的另一个启示是,在征收拆迁、拆违中,不要光看着别人能不能做到,自己走对路、请对律师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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