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征公告〔2019〕3号
为满足郯城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郯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于郯城街道十里社区.东至十里社区水浇地,南至十里社区水浇地、郯薛线,西至十里社区水浇地,北至十里社区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十里社区.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2位于郯城街道东庄社区.东至东庄社区居民点,南至东庄社区水浇地,西至居民点,北至东庄社区居民点、旱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东庄社区.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3位于郯城街道东城社区.东至郯城县水利局水工建筑用地,南至政府储备土地,西至政府储备土地,北至师郯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东城社区.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4位于郯城街道古槐社区.东至古槐社区建制镇,南至古槐社区坑塘水面,西至古槐社区建制镇,北至古槐社区建制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古槐社区.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5位于郯城街道古槐社区.东至古槐社区建制镇,南至古槐社区坑塘水面,西至古槐社区建制镇,北至古槐社区建制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古槐社区.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6位于郯城街道团结社区.东至医药产业园,南至团结社区沟渠、水浇地,西至团结社区水浇地,北至团结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团结社区.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7位于港上镇金港社区.东至金港社区果园,南至金港社区果园,西至金港社区农村道路,北至金港社区农村道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杨屯社区.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8位于李庄镇新城花园社区.东至临沂城开宏业高科技产业园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南至临沂城开宏业高科技产业园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西至临沂城开宏业高科技产业园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北至临沂城开宏业高科技产业园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新城花园社区.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9位于李庄镇新城花园社区.东至临沂城开宏业高科技产业园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南至临沂城开宏业高科技产业园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西至临沂城开宏业高科技产业园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北至临沂城开宏业高科技产业园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新城花园社区.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10位于郯城街道西城社区、马头镇广源社区.东至西城社区水浇地,南至广源社区水浇地、坑塘水面,西至兴郯路,北至兴源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西城社区、马头镇广源社区.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11位于马头镇广源社区.东至兴郯路,南至广源社区沟渠、水浇地,西至广源社区居民点,北至广源社区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头镇广源社区.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12位于马头镇广源社区.东至兴郯路,南至广源社区水浇地,西至广源社区水浇地,北至广源社区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头镇广源社区.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13位于郯城街道西城社区.东至郯城县水利局有林地,南至西城社区水浇地,西至恒通路,北至西城社区水浇地、居民点.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西城社区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14位于郯城街道西城社区.东至恒通路,南至西城社区水浇地,西至西城社区水浇地,北至西城社区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西城社区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15位于马头镇广源社区.东至兴郯路,南至广源社区水浇地,西至广源社区水浇地,北至广源社区水浇地、坑塘水面.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头镇广源社区.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16位于马头镇广源社区.东至临沂斯科瑞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南至广源社区水浇地,西至广源社区水浇地,北至广源社区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头镇广源社区.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郯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公涉及3个区片,Ⅰ级区片每亩补偿5.6万元、Ⅱ级区片每亩补偿5.3万元、Ⅲ级区片每亩补偿5.0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社区(街)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3月12日至3月13日由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郯城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印.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如静;联系电话:0539-6151016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