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征地补偿标准

  • 作者:在明律师
  • 来源:北京杨在明律师网
  • 日期:2019-02-22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征地“阳光工程”建设,完善集体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规范征地行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坚持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征地补偿原则,根据浙政发〔2014〕19号文件规定,我市征地统一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全市划分为两个征地区片,其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级区片:硖石、海洲、海昌三个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或社区。一级区片综合补偿价5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0000元/亩;

二级区片:许村镇、长安镇(高新区)、周王庙镇、盐官镇、丁桥镇、斜桥镇、袁花镇、黄湾镇(尖山新区)、马桥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或社区。二级区片综合补偿价46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0000元/亩。

征收未利用土地按区片综合价标准50%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1、按照“有苗则补,无苗不补”的原则,征地时青苗补偿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1)。

2、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涉及房屋拆迁及其附属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照市政府有关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予以补偿。

3、被征土地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2)。

4、被征土地上树木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3)。

5、征地告知书公开张贴后种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三)其他费用补偿标准。

征地误工补助、村民代表会议等费用1000元/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安置、发展集体经济和公益建设等。为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支配使用部分统一为10000元/亩,其余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作为村集体支出部分划入市征地调节资金账户统一用于抵交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大病医疗保险、生活补助等费用。

安置补助费统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账户。

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坚持村务公开,定期公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地面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的发放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其他补偿费用。

用于被征地村征地误工费、村民代表大会会务费等支出。

三、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一级区片内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58000元/人,二级区片内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51000元/人,其中个人账户调整为20000元/人,其余为统筹基金,待遇享受仍按原相应档次标准执行。

(二)调整被征地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缴费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缴费标准调整为6000元/人。

(三)调整16周岁以下人员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16周岁以下人员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助费标准调整为10000元/人。

四、调整征地调节资金征集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调整提高后,为确保及时足额支付各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调节资金的征集同时调整为80000元/亩。

五、已批准实施的征地项目按原补偿安置政策办理。

六、本通知由市国土、人社等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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