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违建拆迁」拆违主体不合法成关键,限拆决定被撤销

  • 作者:夏奕露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09-26
导读:面对房屋征收、拆除违建中的违法行为,您应该怎么办?本文,在明律师将为大家浅析一起河南省项城市的案件,为大家阐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不合法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街道办事处一纸决定书下令拆迁】
 
邝先生居住的房屋位于河南省周口市下辖的项城市某村。2019年1月2日,邝先生的房屋被市规划监察大队立案查处。2019年2月11日,某街道办事处和某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规责拆决字2019第003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邝先生认为,这一决定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向律师咨询后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笪凤瑶律师接受邝先生委托后,向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街道办事处和某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行为违法,并同时确认对邝先生进行逼迁的行政行为违法。
 
沈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本案中某街道办事处作为下发《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主体,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超越职权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律师分析:作出限拆决定的主体不合法,成为胜诉关键】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笪凤瑶律师认为:两被告对邝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将邝先生的上述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出,《城乡规划法》的适用和理解在本案的胜诉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也曾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中援引该法条文。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并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呢?
 
就本案而言,应当把握三个方面
 
第一,《城乡规划法》在效力级别上是法律,在法律位阶上仅次于宪法。
 
第二,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必须是有法定职权的政府机关。首先,本案中邝先生的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退一步来说,即使邝先生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也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第三,《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不溯及过往的法律原则,针对该法生效之前建设的房屋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
 
当然,在实践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权行使集中处罚权,进而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同时,根据刚刚于2019年4月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街道办事处将成为拆除违建的主体,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但本案中显然不涉及这一情况。
 
最后,在明律师想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维权的过程中,一定要保留好政府部门作出的有关于房屋拆迁、违建认定的书面文件。特别是遇到类似情况时,确认好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对维权而言非常重要。政府职能部门不能行使超越其法定职权的权力。如果您无法确定实施征收或拆除房屋的主体是否合法,建议各位在关键节点及时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避免耽误维权时机、影响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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