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案例:签了坑人的空白协议,被征收人能起诉要求撤销吗?

  •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10-26
导读:因为各种原因,在房屋被征收时,很多被征收人签订的都是无任何实际内容的“空白协议”,签完字后也未留存任何复印件或者照片,到后期才发现房屋补偿未按照补偿安置方案或者比被征收的其他类似房屋低。这个时候,被征收人还有要求撤销“空白协议”并重新订立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吗?本文,在明所的梁红丽律师团队为大家浅析这一问题。
 
【案情简介:签约期限届满前签下空白协议】
 
王先生一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的房屋在2017年被纳入地铁新建项目征收范围内,征收部门为了鼓励被征收人尽快签约,规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户将给予高额拆迁奖励金。
 
但是因为王先生的房屋并未被任何评估机构实地查勘,房屋征收部门也未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给王先生,王先生一直在犹豫。
 
签约期限快要届满时,拆迁办工作人员动员王先生别错过奖励,并拿出一份未书写任何具体补偿数额、安置方式的补偿安置协议建议其签署,这就是所谓的“空白协议”。
 
王先生考虑到这是政府征收,应该不会有猫腻,基于对政府的信任仅仅录下了签字过程的视频就在上面签字了。后来经朋友提醒,“空白协议”有风险,王先生想能不能在律师的帮助下起诉撤销其所签订的“空白协议”,将补偿安置条件确定后重新签订完整的补偿安置协议呢?
 
【律师分析:行政协议、民事合同属性均需考虑】
 
“空白协议”并非法律术语,而是老百姓口口相传之下的“神奇”产物。其为未填写完整的格式合同,是房屋征收时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必须要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但是真正签订时双方应将达成一致的补偿条件落实在协议内容里,而不是令其处于非正常的空白状态。
 
补偿安置协议本质上为行政协议,区别于一般的行政行为,是为实现公共利益、履行特定的行政管理职责而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行政协议具有两面性,既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又是一种合同,体现合同制度的一般特征。因此,对于行政协议效力的判断,既要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中关于行政行为效力的规定,又要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第一,行政协议应当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行政协议同样具备合同性质,因此,订立行政协议时同样应当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即行政协议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该条即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即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结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被征收人可以据此主张撤销补偿安置协议。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被征收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对协议本身存在重大误解或者系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订立的,亦或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遭受胁迫、欺骗等违背了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行政协议签订应当遵循正当程序。行政协议又区别于一般民事合同,在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等方面,首先应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没有具体明确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因此,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等同样应当遵循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正当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评估,后签协议,先补偿,后搬迁。
 
因补偿协议的订立需要以评估报告为依据,那么当出现评估机构选定未经协商、评估报告未送达被征收人、评估结论未依法作出等情形时,评估报告将不能作为补偿协议的依据,补偿协议应视为没有事实依据。
 
就本案而言,未有评估机构针对王先生的房屋实地查勘,征收部门也未将评估报告送达王先生,那么王先生签订的“空白协议”可以视作无事实依据,王先生就有权起诉要求撤销。
 
在明律师提醒大家,虽然“空白协议”可能存在多处法律瑕疵,但是在无明确证据证明其签订未达成合意或者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情况下,仅仅因为签订的为未书写完整的补偿安置协议就主张撤销,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因为被征收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空白协议”将被视作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的合理处分。所以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慎重,必要时可以咨询在明拆迁律师,听取专业拆迁律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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