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棚改案例:征收项目违法施工,住建部门怠于查处遭判决确认违法!

  •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11-06

导读:在征收领域,一些建设单位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在征收补偿仍未落实、施工许可手续仍未办理齐全的情况下就进场开工了。这时,对于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来说,要求征收项目的所在地住建部门查处违法施工行为,是我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可是,实践中,部分地区的住建部门却有怠于依法履职的情况,例如,对向其递交的查处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向被征收人答复时因被征收人没有接收到答复材料就不尽责履行义务。在明律师李顺华、韩海祥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就遇到了类似情形。那么,律师将如何协助当事人化解难题呢?

【案情介绍:征收方违法施工,被征收人申请查处却未能收到答复材料】

吕先生在山东省枣庄市峰城区坛山街道办事处拥有合法房屋。兴华居片区(通盛·御河花园片区)棚改项目二期需征收吕先生的上述房屋。因认为上述项目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严重偏低,吕先生未能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然而,在此情况下,项目却已经施工数月,吕先生的房屋周边被挖出深坑、竖起围挡,严重影响吕先生的正常生活。据吕先生调查了解,该项目根本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

根据我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施工行为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后进行,并在施工场地悬挂公示。上述项目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吕先生的合法权益。

吕先生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经人介绍委托了在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在律师指导下,吕先生于2018年7月28日向市住建局邮寄递交了《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要求市住建局依法对违法施工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但是,市住建局收到《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后,并未履行查处涉案违法施工行为的法定职责,于是吕先生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市住建局辩称已经履行了答复义务,因吕先生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详,才导致答复材料被拒收,这种拒收并非由于己方原因导致。法院并未采纳市住建局的意见,最终判决确认市住建局不答复行为违法。

【律师分析:行政机关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且未依照法定方式送达】

实践中,仍存在住建部门对被征收人向其递交的查处申请材料不予接收,或是怠于处理的现象。下面,在明律师将通过三个方面分析吕先生的案件中,市住建局到底是如何违法的。相信将给广大被征收人带来一定程度的启发。

1.市住建局未尽合理审查义务

本案中,吕先生向市住建局邮寄《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时,快递单上寄件人为“吕xx”,电话为“153xxxxxxxx”。寄件人地址为“山东省枣庄市x区xx小区二单元”。

而市住建局向吕先生邮寄《关于对吕xx违法施工查处申请的回复》时,快递单上的收件人地址为“枣庄市x区xx街296号(吕先生身份证上住址)”,且未填写收件人联系电话,导致快递被退回。

在吕先生快递单标有确切电话和住址的情况下,市住建局应核实查清吕先生准确住址后再行邮寄。市住建局不核实地址,直接邮寄导致未能及时送达,属于典型的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情形。

2.市住建局未穷尽所有送达方式

市住建局向吕先生邮寄《关于对吕先生等违法施工查处申请的回复》被退回后,应当采取其他送达方式进行送达。而市住建局并未采取其他送达方式进行送达,未穷尽所有送达方式,导致答复材料无法到达申请人手中,影响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这一做法是欠妥当的。

3.市住建局转交材料程序缺失

市住建局在答辩中称,已将吕先生材料转交给有管辖权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是本案中,并无送达回证、签收回执等证据证明区住建局已收到市住建局转交的材料。因此,对于市住建局“已将吕先生材料转交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张,没有证据的支持,自然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在明拆迁律师提示广大被征收人,大家在申请行政机关查处征收中的违法行为时,可能会遇到不履职、怠于履职的情况,例如不接收、不答复、不调查等等。为督促其履行对违法征收行为的查处职责,我们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以保证我们的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必要时,大家可以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获取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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