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市胜诉案例: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决定被自行撤销为哪般?

  • 作者:在明律师
  • 来源:北京杨在明律师网
  • 日期:2020-01-06
导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最重要的环节。如果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此时,区县政府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继续推动项目进程。本文通过孟登高律师代理的一则案例,告知您如果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如何分析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概要:补偿决定被自行撤销】
 
李先生是海南省三亚市下洋田社区的居民,在该社区拥有一处住宅房屋。后因棚户区改造项目,上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2017年9月1日,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发布《下洋田第二片区棚改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附件。
 
2019年1月,区政府对李先生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李先生对收到的补偿决定书不服,经朋友介绍,委托了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孟登高律师代理该案件。
 
律师介入后全面了解了案情,并分析出本案吉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在实体上、程序上均存在违法之处。律师遂指导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将吉阳区人民政府诉至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代理过程中,孟登高律师的工作有条不紊、有理有据,被告吉阳区人民政府意识到自己的行政行为确实违法,所以自行撤销了对李先生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案李先生最终获得胜诉。
 
【法律分析:补偿决定存在两大违法点】
 
对于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孟登高律师的法律观点如下:
 
其一,吉阳区人民政府并无职权作出案涉补偿决定,行政行为的主体违法,违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5〕112号第十四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予以公告。
 
结合本案,三亚市人民政府才有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而吉阳区政府超越法定职权,其作出的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书应当被撤销。
 
其二,吉阳区人民政府作出案涉补偿决定的程序存在重大违法,违背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结合本案,被告吉阳区人民政府在对案涉房屋实施征收的过程中,没有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房屋的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并作出分户评估报告,而是委托其他评估机构直接对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且评估报告并未依法送达给李先生。
 
径行根据安置房的评估报告对李先生的房屋做出补偿决定,这剥夺了李先生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权利。
 
对李先生作出涉案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显然缺乏合法的评估依据,程序上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市政府才有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是具有当地地方特点的一项规定所导致的。这也在提示广大被征收人,除去了解掌握590号令之外,深入研读房屋所在地的地方性规定、政策也会对依法救济产生现实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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