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平房拆迁案例:征收补偿决定诉讼遭中止,用危房鉴定“解套”?这么干不合法!

  • 作者:在明律师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20-02-03

导读: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通过对房屋的鉴定,可以有效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防止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但在房屋征收中,危房鉴定程序却屡屡被房屋征收部门违法滥用。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团队再度直面“以拆危促拆迁”乱象,为大家带来应对方面的建议和启迪。

【案情简介:用一个诉中止另一个诉】

王先生在天津市某区有一处用于居住的平房,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可谓双证齐全。2018年当地政府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该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但是对王先生的房屋评估价值严重过低,且未将王先生合法使用的证载院落面积纳入评估范围内,因此王先生迟迟不同意签约。

加之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征收过程中存有众多违法之处,王先生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房屋征收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

但是在该诉讼一审未作出判决前,王先生又收到了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确保自己的诉讼权利,王先生对征收补偿决定也提起诉讼。

然而为了延长自己的诉讼期限,增加协商时间,王先生听从在明律师的建议,在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立案后向法院申请,要求以等待房屋征收决定的二审生效判决为由中止本案的审理。

这样既保障了王先生对补偿决定的诉讼权利,又可以使王先生的房屋不会太快走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

因王先生并未签约,且房屋并无任何损伤,其仍在房屋内正常居住、生活。王先生想得很透彻,反正征收部门现在拆不了我的房屋,那我就踏踏实实住着,多住一天算一天。抱着这样的良好心态,王先生的生活较之前并无太大改变。本以为这种状态能持续到法律给自己一个公平的结果,没想到房屋征收部门坐不住了。

【案件进展:拆危滥招再度启用】

某日,王先生回家时发现其门口被张贴了一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房屋安全隐患告知函》,告知王先生其房屋存在墙体碱蚀、砂浆粉化、墙体开裂等现象,限期一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否则区住建委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直接委托鉴定。

王先生很纳闷,自己的房屋一直在居住使用中,怎么就存在安全隐患了?还未来得及作出反应,第二日,王先生家门口再次被张贴《危险房屋通知书》,告知其房屋已经被鉴定为危险房屋,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解危或拆除。

王先生要求区住建委公开危险房屋鉴定报告,但未果。第三日,一张区政府作出的《通告》再次在王先生家门口与其“不期而遇”,告知因王先生未及时迁出,将为王先生一家提供临时安置用房,同时强制拆除该房屋……如此一系列操作下来,王先生想装糊涂都很难了,这明摆着是房屋征收部门搞的猫腻。

之前通过律师指导,王先生了解到只有在征收补偿决定二审生效判决作出后被征收人仍未签约的情况下,征收部门才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达到将涉案房屋合法拆除的目的。

但目前涉案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仍在一审阶段,王先生的补偿决定之诉虽已立案,但因需等待房屋征收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该案件已处于中止状态。

因此,若征收部门欲通过司法强拆的程序至少需等待一年半至两年时间。但若是能将房屋鉴定为危房,就可以“考虑公共安全,拆除危房”的名义将被征收房屋合法快速的拆除。但是房屋在被征收期间,可以对其进行危房鉴定吗?

【律师分析:危房鉴定不应出自征收范围之内】

危房鉴定是房屋征收中比较常用的拆房方式,但很多危房鉴定并不合法,大多是征收部门为了达到“以拆危促拆迁”目的而进行的。

对此被征收人可以从以下3点辨别:

第一,初步判断房屋的现状是否符合危房标准。例如本案,在项目征收之初,即有评估机构对王先生的房屋作出并送达分户评估报告,报告中写明其房屋承重构件、墙体、屋面、地面基本完好。

在征收期间,王先生的房屋一直处于有人居住、正常维护状态,除非因天灾等不可抗力或人为故意损毁,其房屋不会突然成为危房。

第二,危房鉴定的通知是否依法送达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对房屋安全负有责任。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其未申请依法鉴定的,住建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才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申请。

但本案中,《房屋安全隐患告知函》是采取在王先生房屋门上直接张贴的方式,且仅仅限期一天时间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未给予充分的鉴定时间,明显不合理。

第三,房屋征收期间,非必要情况,征收部门不可做危房鉴定。就本案而言,王先生的房屋属征收范围内,应通过正当的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即便在征收过程中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亦规定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解决途径。

但区住建委变相规避法定征收的程序性规定,且在作出《危险房屋通知》时,并未对王先生作出任何的安置方案和保障措施,由此可见,区住建委的执法目的并非以房屋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出发点,仅仅是为拆除王先生的房屋而滥用危房搬迁程序。据多例法院判例可知,该不正当目的并未被法院支持。

在明律师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房屋征收中,“以拆危促拆迁”“以拆违促拆迁”都涉嫌执法目的的不正当性。但真面临时,万不可不作为,被动的等待房屋被拆除。专业的律师可以通过运用法律措施,将危机化作机遇,为您争取到合理补偿。而本案中通过申请法院对补偿决定纠纷案件中止审理的做法争取协商沟通时间的做法,也颇值得广大被征收人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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