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只能干等着房屋遭强拆吗?

  •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10-15
导读:近年来随着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等项目的出现,“违法建筑”这个词进入到广大群众的视野当中。居住了几年甚至几十年房子怎么一夜之间就变成了违法建筑?“拆”字都写到家门口了,刚开始建造房子的时候也没人说不合法啊?我们的被征收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通知后,难道只能坐等着房屋被强制拆除吗?本文,在明律师将为我们解析这一问题。
 
【好好的房子怎么就变成了违法建筑?】
 
很多被征收人眼中,违法建筑一词与“私搭乱建”基本同义。然而在以往的案件中,被征收人始终搞不懂自己的房子怎么就变成了违法建筑,自己家当时建造房子的时候并未受到任何阻拦,甚至有的被征收人表示自己已经交过罚款,不应该再对我进行处罚了。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乡、村庄规划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并不是我们的被征收人所理解的交过罚款之后这个违法建筑就会自动变成合法建筑,这个理解是不正确的。简单理解,自己居住的房子合不合法,评判的标准是有没有证,和是否交过罚款没有直接关系。
 
【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就只能坐在家中等着拆房子吗?】
 
我们的被征收人存在一个误区,我这个房子是违法建筑、不合法的,反正也没有补偿,一分钱也拿不到,这个思想是不对的。
 
违法建筑的拆除,要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如果拆除违法建筑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造成室内物品、建筑原材料的损失仍需要给予赔偿。况且,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者决定并不必然的具有合法性,并不能仅凭一纸“决定”就将当事人的房屋“定”成违建,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法对其采取救济措施。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只要被征收人针对限拆决定提起了复议或者诉讼,行政机关就不得直接拆除被征收房屋,而要等待司法最终的审查结果。
 
申请行政复议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由上级行政机关监督、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涉案房屋究竟是不是违建,这一实体问题在这里是最重要的。若基层的规划或者城管部门对这一问题的认定存在偏差,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有义务依法予以纠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
 
在特定的情况下,复议会体现出诉讼所不具备的优势来。当事人可根据专业律师的意见和具体的案情选择“先复议,不成再诉讼”的救济途径。
 
当然,在更多的情况下,当事人会直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涉案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行政诉讼的优势在举证责任的分配,行政机关有责任举证证明其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当事人则可以通过对其举证的质证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三性上进行审查。
 
对于“以拆违替代征收”的案件,其责令限拆通知往往很难经受得住法庭的审查,一旦行政目的不当,“毒树之果”自然难以没有问题。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诉讼所经历的周期相对较长,很多案件从立案到终审都要跨年。在此期间被征收人一要积极保护好自己的房屋,防止房屋遭偷拆;二要积极与征收方进行协商沟通,争取在法院搭建的协商调解平台之上化解补偿安置纠纷,消极回避、一味等待是不值得提倡的。
 
无论如何,“滥诉”都是应当被明确否定的。个别人习惯于在“提起了多少个诉讼”这样的数字上找寻快感,这是非理性的做法,不会收获其所期待的结果。
 
杨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遭遇以拆违促拆迁,不要认为自己只有坐等着房屋被强制拆除这一件事情可做。要及时咨询律师,根据不同的情况,律师会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很多时候,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之前想不通的事情都会慢慢想通,矛盾、对立也自然随之瓦解。“程序”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作用也将最终得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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