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拆迁律师:居住数十年老房遇征收变违建,街道办能这样限期拆除吗?

  •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11-08
导读:对已划入征收范围内且存在几十年的房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街道办的如此做法是否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呢?本文,在明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充分从情理到法理详实分析,为大家揭开此类“以拆违促拆迁”行为的真实面目,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希望征收方及政府部门能够重新审视自己所采取的征收行为,在和谐征收的道路上与被征收人一道共同努力。
 
【上有天堂,下有苏杭】
 
上有天堂,下有苏杭。杭州,一座美丽而富庶的城市,常常被各大网站媒体评为中国最为宜居之地。温暖宜人的气候和幽美清洁的环境是杭州宜居的自然地理条件,而繁荣且高速发展的经济则是杭州吸引人们社会基础。
 
赵先生就是浙江省杭州市的一位普通居民,在当地已经安居乐业数十年了。年轻时赵先生从乡下来到这里,为这座城市的建设贡献了自己的青春,也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市区修建了一处住宅,实现了儿时定居城市的梦想。
 
退休以来,赵先生的生活悠然惬意,平日里在公园遛遛鸟儿,下下棋,累了就回家煮茶点香,读书看报,如此生活真是羡煞旁人。
 
最近,听说市区这边又有新楼盘要开发,房价渐涨的行情下赵先生也盘算着如何给儿子购置婚房了。根据市场行情,赵先生估摸将老房卖出后再添置一些,就可以在附近换一套大房子供一家人居住,到时儿子结婚自己抱孙子,也可以共享天伦之乐。
 
然而,令赵先生没想到的是,新开楼盘的地点正是自己老房所在的位置,自己的房子将会面临拆迁。但赵先生相信政府拆迁也会给予合理的补偿,并未将此事放在心上。
 
【十年住房,一朝违建】
 
一天清晨,几名不明身份人员来到赵先生住处,在其门口张贴了一纸文书,赵先生见状出来询问情况,但对方却不言语,只是掏出手机对着门口一通拍摄后便急忙离开了现场。
 
赵先生有些不安,连忙查看这份文书,标题是某某决定,大致内容是赵先生的房子属于违法建筑,将被依法拆除,落款时间是三个月前,这下赵先生慌了神。
 
想想这套老房子是赵先生年轻时一砖一瓦修建的,辛苦了大半辈子,老房是赵先生的重要财富,儿子结婚也靠这套房子支持。现在政府一纸文书下来,房子就成了违章建筑,不但卖不出去,还要被政府强制拆除,这可如何是好?慌乱之余,赵先生想到了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熟人介绍,赵先生找到了在明律师事务所。经过与赵先生进行详细的沟通,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李顺华了解了赵先生的案件情况。同时,李顺华律师与谢瑞青律师进行了案件分析并组织了案件研讨。
 
最终,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导赵先生以某区政府街道办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区政府街道办对赵先生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
 
【唇枪舌战,据理力争】
 
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认为,首先,被告街道办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虽然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但是并没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而本案中赵先生的房屋建造于集体土地之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因此被告街道办作出被诉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其次,被告街道办将赵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所作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七十六条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但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规划文件,此外,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建设时间,无法证明涉案房屋违反了土地利用规划或者城市规划,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后,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的送达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及《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只有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才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文书,且留置送达程序也有严格要求。
 
本案中赵先生在家居住,不满足留置送达的条件,且执法人员未出示证件,也未告知赵先生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因此被诉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法庭上,李顺华律师据理力争,虽然涉案房屋手续上存在欠缺,但相关责任不应当由赵先生全部承担。在涉案房屋存续的数十年间,没有任何政府部门提示、要求或查处赵先生的建设行为,在法律上应当视为行政机关对赵先生建设行为的默许,基于政府行政行为公信力和诚实信用原则,赵先生的合理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被告不得以降低拆迁补偿利益为目的在事隔数十年后启动执法程序。
 
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已经纳入征收范围,赵先生据此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本案合法的处理程序应当是按照征收程序对涉案房屋合法性进行认定,然后对上诉人进行补偿安置后拆除涉案房屋。涉案区域已纳入征收范围,该区域内房屋均会被拆除,被上诉人将已经纳入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直接认定为违法建设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违反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系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系典型的“以罚代征”行为。
 
【以罚代征,何以代法】
 
最终,合议庭采纳了李顺华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了被告街道办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明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征收程序中,有证无证并非判断房屋合法与否的唯一标准。“以罚代征”、“以拆违代拆迁”是征收方惯用的拆迁手段。
 
面对这种行为,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因一时的惧怕而放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追悔莫及。必要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律师的帮助。
 
另一方面,在审理征收案件中,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的合法性判断标准不宜过于严苛。一方面,作为司法机关,房屋合法性认定系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司法权不应僭越行政权对房屋合法性进行认定;另一方面,在行政诉讼中,司法审判的监督对象是行政机关,监督内容是行政行为,对于“以罚代征”、“以拆违代拆迁”的现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让行政机关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方式督促其及时履职,而不是鼓励其在征收程序中滥用职权。
 
【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经过在明拆迁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的坚持努力,赵先生最终拿到了满意的补偿款,其生活也回归了平静。拆迁补偿纠纷就像西湖泛起的涟漪,快速散去后西湖静谧如初,杭州城也依然美丽。
 
城市的改造与建设是其不断保持魅力与活力的重要途径,也给人民带来了更为美好便利的城市生活。但在改造建设的同时,也应当重视这些城市发展牺牲者的利益,至少要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乃至有所提高,这样才符合国家征收改造的相关政策法律精神。也只有这样,城市才能真正让生活更加美好。
 
※本文根据真实案件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信息已作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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