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2020年农民朋友须注意,村委会再这么干得提高警惕了!

  •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11-25
导读:9月20日,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纪委监委向全区党员干部发放《警示教育读本》,西姜寨乡赵店村原党支部书记郑某因虚报征地亩数,骗取征地补偿款的事也在其中。2018年12月该区纪委监委在基层街访时,有群众举报村干部骗取征地补偿款,区纪委监委迅速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2015年8月,西姜寨乡政府开发旅游项目,征收赵店村一块土地,何某、郑某和村委会委员刘某在征地测量过程中,欺瞒监督人员,虚增4.5亩土地,以刘某妻子的名义上报,骗取征地补偿款207000元,由郑某、刘某保管、支出和记账。
 
看到此消息,农民朋友不禁疑惑,村委会究竟有多大权力,竟能在征地拆迁中瞒天过海,骗取补偿款?
 
【村民委员会的定义与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村委会是农村基层自治性组织,既不属于一级政权,也不属于国家机关,其仅仅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村民自助组织起来管理居住地区事务的组织。因此,村委会成员有别于政府公务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村委会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地位比较特殊。且许多地区的村委会同时兼顾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身份,对村集体的土地等有重要的管理权。
 
因此个别村委会抓住与村民信息不对称、手上资源丰富的空子,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村里征地拆迁,村委会作出这几件事,村民一定要提高警惕了。
 
一、村委会自行开展“征收项目”并实施
 
如果村委会干部“响应”有关号召,要求征收农民的土地,但是又不提供任何征地批准文件,这种情况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只有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有权批准征收土地,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只是起到辅助作用,并没有权力征收土地。因此,农民朋友面对征地时,一定要保持清醒,不要被村委会提供的诱惑蒙蔽了双眼,最后眼睁睁的看着自己失去了土地,拿到手的却只有微薄的补偿。
 
在明律师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非征收类的棚户区改造、旧村改造、腾退项目中,村委会的确可以作为“拆迁主体”启动项目。但在这种情况下,涉案项目的性质是“协议搬迁”,而非政府主导的征收行为。
 
此时,项目不具有“强制性”,即原则上不得强迫村民签约搬迁,更不得随意组织“帮拆”。而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着村委会“模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发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决定甚至强拆前“最后通告”的情形,实则与法律之规定相差万里。
 
故此,究竟所涉项目的“爹”是谁,广大农民朋友一定要尽力搞清楚,否则自己的土地权益被侵害,补偿安置权益又风险极大,失地之后再去补救难度将会很大。
 
二、村委会代替村民签订涉及具体农户利益的补偿安置协议
 
由于农村很多家庭常年在外务工、求学,村里的房屋和土地使用状况相对繁杂,因此征收部门在征地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困难。个别地区的征收部门为了节省时间,直接由村委会代替村民签订涉及具体农户利益的补偿安置协议,农民朋友一定要注意,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据此,对于农村征地拆迁中的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由征收部门与土地的使用权人,也就是具体的农户、村民签订,而不应由村委会完全包办。
 
这两笔费用也应当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而无需由村委会或者村集体进行再分配。
 
三、村委会随意分配征地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款可以说是农村征地过程中农民朋友最关心的问题,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个别地区的村委会利用权力之便,随意分配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款,更有甚者将其拿去搞投资,严重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农民朋友要引起高度重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二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没有权力未经法定程序决定分配方案。
 
涉及本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村委会需要按时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及时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避免本应最终落到自己头上的征地补偿费用被村委会这最后一环截留、挪用甚至私分。
 
【发生以上情况,村民如何进行救济】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作出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村民要及时进行权利救济,具体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第一,如果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村民可以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反映,如需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的,由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布;经调查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受侵害的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侵害行为,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村民可以向乡、民族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反映,由以上部门责令改正。
 
需要强调的是,针对村委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可以考虑提起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这样对于被征地农民而言更为有利。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基于村委会在村民与政府之间的特殊地位,目前仍有部分地区的村委会存在滥用职权、违法征地的现象。农民朋友如果发现以上情况,千万不能保持沉默或者自认倒霉,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要求村委会公布征收相关信息,必要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咨询专业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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