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拆违新规出台,街道办事处有权给“违建”断电了吗?

  •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12-03
导读:街道办事处自2019年起就能查处违建了吗?《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最新修改又该在实务中作何理解?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毕文芳律师为大家解析这一问题。
 
【引入案例:街道办事处给“违建”断电?】
 
刘先生系B市H区人,其与家人自1986年起一直在当地某社区居住。该房系其单位分配的公房,由于历史原因并没有签订公房租赁合同。
 
2018年6月26日,区政府下辖某街道办事处在其院落外张贴《告知书》,称刘先生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违法建设,并于2018年7月30日起统一断电。
 
2019年5月,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街道办工作人员陈述,街道办城管执法队的人、财、物已经归街道办事处了。而街道办也有政府文件可以进行违建执法,所以此次执法毫无问题。事实果真如此吗?
 
【法律分析:违建查处主体新动向】
 
我们知道,在法律层面,对于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处置集中在《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之中。对于城市规划区的违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就是原先所称的规划委或规划局,现在改革之后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来进行;
 
对于乡村规划区的违建则是由乡镇人民政府来处理。而各地方根据《行政处罚法》,也有一些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其中城市规划区的违建执法基本都集中给了城管部门。
 
譬如《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的有关处罚权”由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那么基本上这个认识就统一起来了,城市违建的执法主体就是城管。
 
然而社会环境日趋复杂,违建形势严峻,相关法规也随之修改完善。就在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该条例的第五十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可以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街道办事处从原先的有权“制止”,变成了有权“查处”和“综合执法”,其执法权限直接扩大到了违建的处置领域。
 
这就形成了多机关合力整治违建的格局,对于违法建设的遏制无疑是有利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法规修改之前的城市违建执法仍然由城管部门进行。新规修订以后也不意味着,原先由街道办超越职权进行的执法就自然而然的变成合法的了,对于此种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行政行为应严格秉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回归到本文开篇的刘先生违法建设处理一案上,街道办张贴公告是在2018年6月26日。根据当时的《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街道办事处不具备确认违法建设的主体资格,而且也没有相应的执法权限。
 
本案由B市H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某街道办事处面对法官询问和律师质疑,始终也拿不出执法依据来。
 
最终经过H区法院审理认定,某街道办没有认定当事人房屋为违法建设的行政职权,属于超越职权作出行政行为,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该告知书。
 
判决作出后,某街道办不服该判决书又提起了上诉,重申拆违归街道管。本案尚未作出终审判决,不过相信法院会作出公正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要强调的是,行政执法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遵守法定职权和程序,职权模棱两可、界定不清是要不得的。而法规变动也不应成为行政行为合法化和行政机关免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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