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猪肉价格上涨与环保禁养无关?养殖场只有被拆这一条路吗?

  • 作者:在明律师事务所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12-11
导读:在农村地区,早年间地方政府为拉动当地经济建设的发展,大力支持农村发展养殖业,饲养猪、牛、羊等牲畜。养殖场必然涉及到动物的养殖以及生产加工,如果没有良好的环境保护措施,长期以往势必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这就诱发了2017年前后的“环保禁养”风暴。而随着猪肉价格在2019年的大幅上涨,养猪业与环保的关系问题再度被摆上桌面。养殖户会有疑问,当初建设时候没有提到有关环境污染问题,现如今刚刚发展起来的养猪场却因为环境问题需要拆除,那么,我可以得到补偿吗?养猪场还会被拆除吗?本文,杨在明律师为大家浅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猪肉价格上涨与环保真的无关吗?】
 
据多家媒体近日报道,根据商务部2019年11月26日公布的数据,猪肉价格已经连续三周回落,猪肉批发价格为每公斤43.66元,下降8.6%。
 
然而毫无疑问,对于老百姓而言,目前的猪肉市价仍然堪称前所未有的天文数字。
 
然而在11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中国环境社会治理研讨会上,一些专家学者却认为环保禁养行动与猪肉价格上涨在时间、数量变化上都对不上,进而得出了环保禁养不是猪肉价格上涨推动因素的观点。
 
但同时,与会专家却承认,一些地区把“限养区”也当做“禁养区”管理,没有给养殖户时间去改造粪污处理设施,直接拆迁,导致养殖规模减少。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纠正了这些过度的做法。
 
过去几年,各类环保“一刀切”的事件屡屡发生,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地方对于政策理解不到位,在执行过程中走样。
 
“一些地方政府打着环保旗号,利用划定禁养区,挤压和限制包括生猪在内的畜禽养殖业发展,如将所有河流湖库周边200米、500米划定为禁养区,将铁路公路沿线一定范围划定为禁养区,将自然村划定为禁养区,还有个别县区打造‘无猪县’。”
 
由于地方对畜禽养殖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解不到位,把握不准,加之一时找不到可行的治理方式,认为养殖就等于污染,要根治养殖污染就必须清理养殖业。
 
显然,根据这些专家学者的调研,畜禽养殖领域的环保治理问题已经对养殖业造成了实质的影响,其即使并非猪肉价格上涨的“推动因素”,也很可能构成“影响因素”。
 
故此,当前的问题,在于地方政府如何严格依据国务院及各部委的密集发文“纠偏纠错”,切实鼓励合法的生猪养殖产业发展,而不是急着否定几年来地方政府打着“环保”旗号的所作所为与养殖产业的复杂关联影响。
 
【养殖场被拆迁的原因】
 
通常情况下,养殖场被拆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因为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二是因为环境整治需要将养殖场关停或者搬迁。
 
自从2017年前后所谓“禁养令”出台之后,很多拆迁方以环保为理由责令养殖场拆迁并且不给予任何的补偿。这是不合法现象。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依据《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据此,国家对包括生猪养殖在内的畜禽规模化发展始终持支持、鼓励态度。个别地方将环保治理与前述鼓励、支持态度“对立”的做法是错误的,极易伤害农民从事养殖产业的积极性。
 
【养殖场因环保被拆迁,补偿费用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养殖场在拆迁过程中,有很多附着物都需要进行评估并予以补偿。如果你不清楚补偿标准,很可能自己的权益会受到损失。那么,我们应该知道在拆迁时,应该得到哪些补偿。
 
根据《禽畜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例如,对养殖场畜禽舍及附属建筑物(包括禽畜圈舍、饲养人员的宿舍、养殖场的办公用房等)的实际价值补偿;
 
存栏畜禽的补偿(补偿数额一般是根据禽畜的种类、大小、市场价格来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需要结合养殖场的经营收入、利润、停产停业的时间长短进行综合评估);
 
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搬迁费用和不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折旧费;
 
各种搬迁补助和奖励费用,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满足政策确定的搬迁、签约期限规定才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条例》的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激励措施”,明确地方政府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应持鼓励政策。
 
而在一些案例中,恰恰是地方政府未履行其法定职责,才导致当地养殖户长期处于“小”“散”“乱”的状态中,由此引发的后果显然是不应仅由养殖户一方承担的。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据此,搬迁或者关闭养殖场绝非“环保整治”的唯一途径,“一刀切”进行搬迁甚至拆除明显与法律和政策的精神不符。
 
且这里所称的“搬迁”被加上了“有计划”这一定语,也对实践中个别地方一阵风式的搬迁拆除行为予以了否定。
 
杨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农村养殖户,目前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均已发文明确支持鼓励生猪养殖,即便所谓“禁养令”曾经存在,其也已经成为“过去时”而消失在历史舞台中。大家还是要重新鼓起信心来,当自家养殖场遇到“以拆违促拆迁”或者因环保理由被关闭搬迁,一定不要惊慌。尽早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养猪业的春天一定会尽早再次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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