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然要被这样强制拆除?补偿也得要,公道也要讨!

  •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12-11
导读:法律明确要求,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征收,征收方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然而,征收实践中,却时常出现令被征收人措手不及的情况。例如,补偿事宜谈不拢,房屋就被认定成违法建筑,被责令限期拆除;质量可靠的房屋突然被鉴定为“危房”,将被拆除以解危排险……这些房屋,难道真的只能接受“命运的安排”吗?被征收人又能否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并为自己的合法财产讨回公道呢?
 
【征收拆迁启动,这3种情况让你措手不及,你遇到了吗?】
 
1. 补偿谈不拢,责令限期拆除通知跟进
 
“以拆违促拆迁”现象,在征收领域已经屡见不鲜,也是导致被征收人无法获得公平补偿的常见原因之一。
 
当被征收人对补偿条件不满意,选择不签订补偿协议后,个别征收方就会将房屋认定成违建,向被征收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限期拆除决定等法律文书。
 
如果被征收人不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救济,房屋就会被强制拆除。更有甚者则根本不按法定程序办事,直接组织人员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的权益的重大损失。
 
被征收人在面临压力的情况下,就可能不再争取自己心目中理想的补偿安置待遇,而是接受征收方制定的补偿方案,选择妥协并签订协议。事后,若是对协议内容不满意,或是补偿待遇不理想,被征收人也只能接受现实。
 
2.不配合征收,房屋秒变“危房”,面临“解危排险”
 
近年来,除了“以拆违促拆迁”,征收实践中的“以拆危促拆迁”现象也有抬头趋势。部分征收方为了加快征收速度,想出了这样的变相逼迁行为。在明律师也曾多次代理类似案件。
 
“以拆危促拆迁”一般也发生在被征收人不配合签订协议、不配合搬迁之后。征收方会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申请危房鉴定。房屋被认定为危险房屋后,再作出解危排险、紧急避险类决定,强制被征收人搬出房屋,并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
 
当房屋被拆成为既定事实,被征收人要想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争取公平合理补偿,自然是难上加难。所能做的往往只能是去房屋征收部门领取征收方认可的补偿款走人了。
 
3.征收方设法撤销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件
 
个别征收方为了降低补偿成本,还可能协调不动产登记机构、社区居委会等组织撤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件。
 
在明律师曾代理的一起类似案件中,不动产登记机构就以被征收人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为由,注销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
 
然而,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注销登记的前提是不动产灭失或权利人丧失房屋所有权,在此情况下才可申请注销登记或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
 
涉案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注销理由显然不符合依法注销情形,于是,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涉案的撤证决定,在明律师也帮助委托人挽回了损失。
 
【碰上行政目的不当,你能让这样的目的得逞吗?】
 
1.遭遇“以拆违促拆迁”,法定期限内尽快行使救济权利
 
行政机关依照职权行使查处违建的行政管理职能,必须依照《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保障其听证权;必须依法作出催告,予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所以,如果遇到了“以拆违促拆迁”行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广大被征收人应当保留好你收到的每一份法律文书,并且在法定期限内尽快行使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法定救济权利。
 
如果房屋由于历史遗留原因确实存在无证、缺证、权属状态不明晰等问题,建议大家还要及时咨询委托律师,争取在采取法律行动的同时寻求沟通渠道,与征收方就房屋建设时间,建房时的法律实施情况与社会背景,被征收人的实际需求与困难等问题进行协商,争取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2.“解危排险”毫无职权依据,面临变相逼迁,依法起诉别犹豫
 
实践中,那些“以拆危促拆迁”的征收方大多会以《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其所在地方的相关规定为由,提出危险房屋鉴定申请。
 
然而,法律并未给行政机关设置这项职权。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只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才能申请危房鉴定。
 
行政机关超越职权主动申请危房鉴定,进而作出解危排险的行政决定,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违背了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不符合职权法定的要求,带有明显的不当目的。
 
广大被征收人如果遇到了“以拆危促拆迁”,应当尽快咨询专业人士,以法律视角分析行政机关在“解危排险”行动中的违法之处,并尽快针对其作出的解危排险通知、紧急避险决定等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避免房屋被拆除造成更大损失。
 
3.房屋被撤证,并不代表补偿落空
 
房屋权属证书如果不幸被撤销,势必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但这并不代表被征收人无法继续争取自己应得的补偿。
 
杨在明律师以往曾代理过多起相似的撤销房屋权属证书案件。征收方这种目的不当的做法,必然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也不具有充分、合理的撤证事由,在程序上也难免存在不合法之处。
 
一般而言,这种做法并不能实现让你的合法房屋“变”违建的目的,其主要意图还是在于向被征收人施加压力。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时,广大被征收人应当尽快寻求律师的帮助,让专业人士协助你找出漏洞,并提速征收补偿的协商谈判。只要补偿安置纠纷化解了,撤证所带来的影响也就是可控的。
 
最后,杨在明律师要提示大家,遇到类似上述的种种令你措手不及的情况,不要再感到不知所措。那些目的不当的征收行为,其表现形式可能各不相同,但是其违反法定征收程序,侵害被征收人合法补偿利益的本质是一样的。广大被征收人面临这些情形时一要及时采取救济措施保住自己的补偿安置,二要敢于通过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等程序追究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补偿也得要,公道也要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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