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村集体面临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是常有的事,然而同样都是村集体成员,仅仅因为“婚嫁”就否定了女性集体成员在本集体的成员资格。不管该女性集体成员的户籍是否迁出以及是否实际在本集体生产生活,便以各种理由限制女性集体成员的土地补偿分配的权利。那么这种“一刀切”的做法真的有法律依据吗?
1、由村干部进行通知,告知“外嫁女”不属于本村集体成员,不应享有补偿安置的权利; 2、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对“外嫁女”的补偿予以限制或者不予补偿; 3、由地方的征收土地部门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或者补偿方案,在政策或者补偿方案中对“外嫁女”补偿权利予以限制或者不予补偿。
1、户籍未迁出,婚后与其丈夫共同居住在本集体,在本集体生产生活的; 2、结婚后又离婚的,户籍一直未迁出,个人一直在村集体生产生活的; 3、婚后户籍未迁出,长期在外务工的,未在其他村集体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 4、除以上三点外,户籍未迁出,缴纳本集体的社保医疗、参加村民会议或者其他会议的表决,参加村集体的选举等行为,有承包的土地的都是在本集体生产生活的体现。
最后,在明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不管是以村民自治的方式,还是以地方性规定或者政策的形式,直接对“外嫁女”补偿安置权利进行限制甚至剥夺并没有法律依据。在对集体成员进行补偿安置时应该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对每个集体成员的权利都应给予相应的尊重,决不能因为性别、身份、地位等而进行区别对待。如果遇到了权利被侵害的情况,务必拿起法律勇于维权,不可听之任之,否则本属于自己的补偿安置就真的没有了。对相关法律不了解的,也可以联系专业的律师作出指导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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