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因为是外嫁女,村集体就可以任意剥夺其土地补偿分配的资格吗?

  • 作者:在明律师
  • 来源:北京杨在明律师网
  • 日期:2020-03-25

导读:村集体面临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是常有的事,然而同样都是村集体成员,仅仅因为“婚嫁”就否定了女性集体成员在本集体的成员资格。不管该女性集体成员的户籍是否迁出以及是否实际在本集体生产生活,便以各种理由限制女性集体成员的土地补偿分配的权利。那么这种“一刀切”的做法真的有法律依据吗?

 

 

否定“外嫁女”的在本集体的成员资格,限制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权利的通常以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由村干部进行通知,告知“外嫁女”不属于本村集体成员,不应享有补偿安置的权利;
 
2、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对“外嫁女”的补偿予以限制或者不予补偿;
 
3、由地方的征收土地部门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或者补偿方案,在政策或者补偿方案中对“外嫁女”补偿权利予以限制或者不予补偿。
 
那么我国的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对于“外嫁女”这一情况至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定。实践中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判的。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女性的权利保护是一视同仁的,并不存在歧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一般来说,外嫁女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以及能否因此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获得安置补偿,应以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条件进行充分考虑,也就是要对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综合认定。实际的征地拆迁案件中,存在很多的女性集体成员虽然已经结婚,但是其户籍并未迁出,并未与本村集体脱离生产生活关系。这里的未脱离生产生活关系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户籍未迁出,婚后与其丈夫共同居住在本集体,在本集体生产生活的;
 
2、结婚后又离婚的,户籍一直未迁出,个人一直在村集体生产生活的;
 
3、婚后户籍未迁出,长期在外务工的,未在其他村集体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
 
4、除以上三点外,户籍未迁出,缴纳本集体的社保医疗、参加村民会议或者其他会议的表决,参加村集体的选举等行为,有承包的土地的都是在本集体生产生活的体现。
 
根据以上情况基本可以判定“外嫁女”是否有本村集体成员资格,进而享受相应的补偿安置,而决不能以村民自治、或者地方政策规定为由限制甚至剥夺“外嫁女”相应的权利。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于2006年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该意见虽非行政法规,但其明确传递出的政策导向,即使农民工长期在外务工,也不能因此以非“常住”为由,剥夺其所应享有的村民待遇。政府在进行补偿安置时,对此也应予以充分考量。

 

最后,在明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不管是以村民自治的方式,还是以地方性规定或者政策的形式,直接对“外嫁女”补偿安置权利进行限制甚至剥夺并没有法律依据。在对集体成员进行补偿安置时应该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对每个集体成员的权利都应给予相应的尊重,决不能因为性别、身份、地位等而进行区别对待。如果遇到了权利被侵害的情况,务必拿起法律勇于维权,不可听之任之,否则本属于自己的补偿安置就真的没有了。对相关法律不了解的,也可以联系专业的律师作出指导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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