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行政诉讼中的送达方式,送不对直接影响决定效力!

  • 作者:在明律师
  • 来源:北京杨在明律师网
  • 日期:2020-04-21

导读:我们都知道起诉期限在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除强制拆除等事实行为以外,很多行政行为比如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信息公开答复等,都是从文书送达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那么行政诉讼中的送达方式有几种?各种送达方式如何适用?在签收有关文书时,被征收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勇进律师团队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谈谈这一问题。

【7种法定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基础!】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民事诉讼中关于送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那么,法定的送达方式都有哪些呢?

1. 直接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2.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 委托送达

负责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邮寄送达

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政快递物流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 转交送达

人民法院对特殊的收件人由有关部门转交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特殊的收件人是指军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和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6. 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7. 公告送达

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均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

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违建查处领域拟出台“张贴送达”?静观其变!】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正公开征求意见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似乎规定了以上7种法定送达方式之外的一种新的送达方式——“张贴送达”。

“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机关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该违法建设的显著位置,并抄送基层组织、所在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即视为送达”。

这里的“张贴送达”显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公告送达,不过它的适用必须以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为前提,并不能直接被适用。鉴于新规尚在征求意见中,这种送达方式未来的影响仍有待观察。

刘勇进律师团队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直接送达中,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不能交给不同住的亲属或者刚好出现的其他人签收。

留置送达只有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前提下,才能适用。找不着人的情况下不能直接留置。

邮寄送达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在邮件的收件人签名处签字、写日期、写明证件号码,作为计算起诉期限或者上诉期限的依据。

电子送达只有在经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不可强制使用。

公告送达为送达的兜底方式,只有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才可使用。

无论使用哪种送达方式,被征收人在签收诉讼文书后要第一时间与经办律师取得联系,因为起诉、上诉均有法定的期限,一旦错过将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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