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著名拆迁律师:农村这4类房屋将被拆除!

  • 作者:杨在明律师助理
  • 来源:北京杨在明律师网
  • 日期:2019-05-28
导读:2019年5月26日的《向前一步》栏目解析了一些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村民自建“后背房”“一体房”现象,并从其违反城乡规划的角度得出了其将被依法拆除的结论。那么,“后背房”究竟哪里违法了?在2019年拆违工作进入新阶段的背景下,又有哪些情形下的农村房屋将会被作为违建拆除进而不予任何补偿呢?本文,北京著名拆迁律师为大家进行一番简要的梳理。
 
北京著名拆迁律师
 
这两种说法都是农村村民根据其自建房的特点所创设出来的约定俗成的概念。所谓“后背房”或者“小背房”,顾名思义,就是“背”在农村宅基地上正房背面,以正房的一面墙体为依托的自建房。
 
无疑,这种建房方法能够有效扩大宅基地上房屋的使用面积,解决厨房、厕所、储物间甚至小卖部等经营场所的用房需要,还有冬暖夏凉等许多优点。
 
而“一体房”则比“后背房”更为高级,系直接通过加高正房大梁后延伸自建的房屋。即面积扩大部分与原宅基地上的正房完全连为一体共用一根大梁。
 
实践中,许多“后背房”都建于二三十年前,村民长期居住使用甚至从事经营均无人管理、处罚。如今,一些地方却开始依据《城乡规划法》及当地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来对其进行整治,主要措施就是将其一律拆除。
 
【北京著名拆迁律师分析:这4类房屋2019年悬了!】
 
根据2019年至今一些地方所反馈上来的拆违政策导向,在明律师在此郑重提示以下4类房屋的建造、使用者,你的房屋将随时可能收到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
 
其一,耕地等农用地上建造的住宅、经营用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造住宅只能利用自家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经营性用房则要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此即所谓“土地用途管制”原则。在耕地上建住宅、经营用房无疑违反了上述原则规定,将随时可能面临遭限期拆除的法律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地方在认定“大棚房”的过程中出现了认定标准模糊、泛化的现象,甚至将本就不是“大棚房”的房屋以拆除大棚房的名义实施拆除,这无疑是存在依法维权的必要的。
 
另有一些地方存在罗织“名词”拆除农村房屋的做法,譬如未经任何专业鉴定就以“整治老旧农业设施”的理由拆除农民在其承包地上建造的农用设施建筑,这也是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北京著名拆迁律师
 
其二,未经审批私自加层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层高一般是有统一的要求的,不可能允许建造者自由加高。一些地方长期存在的自行搭建彩钢、泡沫板结构三楼、四楼的行为既违反农村建房审批规定,又可能存在重大消防、用电等安全隐患,这路后期加盖的部分通常又不属于前述“历史遗留原因”的范畴,被限期拆除的法律风险极大。
 
其三,未经审批私自建造的超出宅基地证载范围的建筑,如前述“后背房”“一体房”等。这路建筑主要危害在于占用了村庄规划中的公益设施用地,可能影响村庄的道路通行、消防应急救援通道和养老、医疗、幼儿园等公益设施的建造。
 
根据最新的政策措施,这类建筑将会在2019年年内被限期拆除且不予补偿,其相关居住、使用功能只能通过村民自行在宅基地范围内新建解决,而小卖部等经营类用途则需要统一转移至村庄内的商业用地区域内。
 
其四,与自家宅基地不相连的分离存在的其他居住用房及私搭乱建。根据“一户一宅”的法定原则,一户村民只能依法享有一处宅基地。实践中,一些村民经村长“点头同意”或提交了一份建房用地申请表后就直接圈占了自家宅基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其后期建造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根本就不是宅基地,很多都是从村里“租”来的,还要定期交租金。
 
无疑,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属于典型的“非宅”,在仅有一份申请表的情况下是典型的无证建筑,其被限期拆除的可能性同样较大。
 
而更令个别村民“不占理”的是,其自家宅基地的面积有的多达400至600平方米,而实际用于建房的面积不足一半。本来能够在自家范围内解决的需求非要去额外占地,仅从“合理性”角度出发也很难自圆其说。
 
总之,若广大农村村民认为地方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自己的房屋认定不合理、不公平,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通过及时申请补办证件、改正违反规划情形、起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途径依法维权,捍卫自己的正当居住使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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