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办事归来房屋却遭强拆,你的终极救济途径是这样的!

  •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11-18
导读: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可以选择不签订补偿协议,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沟通,或是针对补偿协议中存在的问题寻求法律的帮助。然而,个别征收方的所作所为,却让被征收人在遭受损失的同时感到不知所措。例如,本文要介绍的案例中,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即在其外出时被强拆。房屋已经无法居住,拆除人员也早已离开现场,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还能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吗?
 
【案情介绍:委托人外出办事,房屋突遭强拆】
 
李女士系河南省驻马店市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一套宅基地上房屋。2018年7月,因铁路项目建设,涉案房屋被列入征地范围。由于双方未就补偿安置问题协商一致,李女士一直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18年12月,李女士的房屋遭遇强拆。强拆发生时其正外出办事,到家时房屋已经被彻底破坏。
 
由于李女士并未留下影像资料等有力证据,确认强拆主体十分困难。李女士向公安机关申请查处违法行为,但公安机关未作出任何回应。于是,李女士将公安机关起诉至法院。
 
在起诉公安机关不作为这一案件中,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表示对李女士房屋实施强拆的是镇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办公室。这一点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
 
以此为证据,李女士马上以设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办公室的镇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对其房屋实施强拆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法律分析:依法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赔偿】
 
当征收纠纷案件中涉及到赔偿问题时,我们应如何提起相应法律程序?
 
根据《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本案案情,李女士既可以在针对镇政府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起诉确认镇政府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另外,大家还要注意法定的国家赔偿请求时效。
 
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国家赔偿法》中还制定了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即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需要指出的是,“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申请行政赔偿”并非房屋、土地遭强拆强征后唯一的选择。若被征收人能够通过针对强拆行为的诉讼搭建与征收方的协商沟通平台,通过协商谈判解决补偿安置诉求纠纷,那么就不一定要走行政赔偿的途径。
 
在过往的实践中,当事人的许多赔偿主张都因其举证困难而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走赔偿程序“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形客观存在。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这条救济途径又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终极救济途径。一旦征收方态度强硬拒绝协商调解,这就是被征收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方法,且能够对违法征收的行政机关构成足够的震慑与惩戒,敦促其严格依法行政,杜绝类似事情反复上演。
 
最后,在明拆迁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实践中,依然存在部分征收方违反法定程序强拆或偷拆房屋的情形。这也是导致一些被征收人对征收活动带有反感和抵触情绪的根源之一。在没有履行应尽的补偿安置职责时,违法强拆被征收房屋,是严重侵害被征收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广大被征收人应当尽早树立保护自己财产权的法律意识。遇到问题时,大家要启动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救济,聘请专业律师介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查处违法行为以及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依法救济。是否提起行政赔偿程序,怎样提起,能否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这些都需要专业律师为大家进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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