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申请查处违法征地行为却被退件拒收?律师教你该如何应对!

  •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11-18
导读:当前,很多农民朋友还是以种地为生,种植庄稼系其主要经济来源,农民朋友用种地收入维持家人的生计。所以,农民朋友很重视自己的土地权益。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会出现“未批先征”“未批先占”“少批多征”的现象,与此同时,伴随着补偿过低、不能及时到位等情况。这些土地违法行为将大幅度降低农民的生活水平,使其长远生计无法保障,让失地农民十分痛心。那么,针对种种土地违法行为,广大被征收人该采取什么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情简介:补偿协议还没签,承包地就被违法占用】
 
山东省的张先生等人,在某村各自拥有合法承包地,用于培育、种植经济作物。2018年,当地政府因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张先生等人所使用的承包地。由于补偿过低,张先生等人未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
 
但是,张先生等人的承包地却被建设单位违法圈占,并开始了违法施工行为。后来,张先生等人通过网络了解到专门代理征收拆迁纠纷案件的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便进行了委托。
 
【办案过程:申请查处违法征地,却遭退件拒收】
 
李顺华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代理工作。
 
首先,律师向张先生等人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并向有关部门发送律师函,告知有关部门,张先生等人已经委托律师,且有意向与政府部门协商补偿事宜。
 
其次,律师指导张先生等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调查行政机关在此次征收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律师发现,原来镇政府及其征收部门、村委会实施的此次征收,根本没有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手续。
 
在与张先生等人深入沟通后,律师又发现,征收方未依法张贴公告征收文件,未依法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未依法征求包括张先生在内的被征收人的意见。
 
可见,此次征收系明显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即土地违法行为。于是,律师指导张先生等人向当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局)递交申请,要求市自然资源局严肃查处镇政府及其征收部门、村委会实施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
 
不料,在查处申请文件寄出后的第三天,张先生等人就收到了市自然资源局的拒收退件。律师分析,此次退件行为,系市自然资源局不作为的表现。
 
于是,在律师的指导下,张先生等人针对市自然资源局的退件行为,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市自然资源局拒绝接收《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的行为违法;责令市自然资源局对张先生等人递交的查处申请依法接收并予以调查处理。
 
市政府经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市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时限内对张先生等人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律师分析:自然资源局应当履行查处违法征收行为的法定职责】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案委托人所在地司法局《关于明确举报信件等发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职责的通知》中也规定:“在处理举报信件、网络举报等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方面,市自然资源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都有相应职责。”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查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张先生等人举报的土地违法行为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其拒绝接收张先生等人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张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
 
因而,张先生等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复议请求无疑将会被支持。
 
最后,在明拆迁律师提示广大农民朋友,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面对土地违法行为,一定要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救济,敢于向违法行为说不。同时,一旦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协议或者其他含同意搬迁内容的协议,再想就征收中的违法之处寻求救济便会困难重重。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才是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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