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拆迁」征收维权中,注意这样的小细节或许能帮上大忙!

  • 作者:赵治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09-26
导读:在征收维权过程中,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也许是律师介入维权的第一步,是律师帮助被征收人打通维权渠道的敲门砖。可是,在诉讼阶段,维权却可能因为邮寄申请时的小细节而受阻。本文介绍的案例中,行政机关以快递单上没有该机关的工作人员签字为由,向法院主张未收到快递、不知晓快递中的内容。进而不认可快递单作为证据的效力。那么,作为征收维权博弈中权益容易受损的一方,我们该如何应对呢?接下来,在明律师就在一起案件中带您寻找应对之策。
 
【案情简介:快递单上没工作人员签字?】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的四家企业在该县上派镇馆驿村各自拥有合法房屋及附属设施,皆用于生产经营,且经济效益可观。因上派镇2018年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需征收四家企业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2019年1月9日,四家企业向肥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上派镇2018年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的政府信息。
 
县住建局收到四家企业递交的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公开政府信息。这四家企业认为,县住建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反《政府信息开条例》的规定,侵犯了四家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此,四家企业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逐渐明确:原告是否向被告提交过信息公开申请表。四家企业均主张曾经向被告邮寄递交申请表,并且提交了邮政快递单和快递详情查询单等证据来证明被告收到了申请表。而被告县住建局却不认可四家企业已提交过申请,并以“快递单上没有工作人员签字”作为抗辩理由。双方各执一词。
 
最终,县法院支持了四家企业的主张,认可其提交过申请表、认可快递详情查询单作为证据的效力。判决责令县住建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对四家企业给予书面答复。
 
征收维权中,注意这样的小细节或许能帮上大忙!
 
【律师说法】
 
在征收维权中,每一个小细节都可能帮上大忙。
 
实践中,被征收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经常出现行政机关超过答复期限答复,或是根本不给予答复的情况。那么,在明律师建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邮寄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定要保留好快递底单及邮寄详情查询单据。
 
在行政程序中,原告处于弱势地位,在收集证据上更是如此。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原告只需承担初步的举证证明责任。所以,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争议时会采取这样的思路:只要原告提交了证明自身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申请的证据,邮寄申请表的快递经过该行政机关的签收,便可以认定当事人邮寄过申请的事实。
 
至于是否有工作部门人员的签字、由专门科室的人员签字还是由传达室签收等问题,并不影响对已经邮寄递交申请这一事实的认定。换句话说,上述不同的签收情况,只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事情。
 
最后,在明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征收中的各类文件、单据均要注意保留。包括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文件的快递底单。各类单据,均有可能成为庭审中举证质证的利器。随时注意小细节,可能会帮了被征收人的大忙。当然,遇到拿不准、有疑惑的问题时,也要及时咨询律师的意见,寻求专业力量的协助,让维权更有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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