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腾退案例: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不自行拆除房屋会被强制拆除?不一定!

  • 作者:闫会东律师,毕文芳律师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12-19
导读:《限期拆除决定书》中不止要载明相对人,载明所要拆除建筑物的实际坐落位置和实际面积等建筑物信息,亦应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核实。一份事实不清的限拆决定将不会导致当事人的房屋被拆除,你所需要的就是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案情简介:腾退项目,厂房遭责令限拆?】
 
张某系某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其生产经营基地位于某镇新建经济开发区,占用土地10.6亩。该处土地系国有土地,其使用权系某航公司从另一公司处合法受让所得。
 
公司场地之上建有厂房、办公楼若干,也同时被某航公司受让。另一公司曾办理过规划手续,并取得了镇政府及区政府的批准,但由于客观原因并未办理完成。
 
2018年,某航公司所在位置涉及腾退项目,某航公司并未搬迁。2018年11月12日,镇政府向某航公司张贴《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其房屋属于违法建设,将进行行政处罚,并通知张某携带相关材料至镇政府接受调查。
 
张某按时到场后,只有一名工作人员,且没有工作证件,也不组织、接收张某的陈述、申辩。2018年11月15日,张某发现其公司处又被张贴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张某限期改正。11月17日,张某又发现其厂房出被张贴了《限期拆除公告通知书》,通知张某镇政府已于11月17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张某限期自行拆除房屋,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律师分析:限拆决定问题明显】
 
在明律师经过分析,认为尚可对《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其原因如下:
 
首先,《限期拆除决定书》将房屋定性为违法建设,并责令张某限期拆除,对其财产权益进行否定性评价,减损其财产权益,并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符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其次,《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由此可见,《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属于可以复议或者诉讼的行政行为。
 
随后,闫会东、毕文芳律师代理张某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区政府却认为《限期拆除通知书》对张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受理条件,遂决定驳回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针对区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闫会东、毕文芳律师又代理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将其撤销。
 
经过律师的努力,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区政府对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经过曲折的过程,2019年9月30日,张某收到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镇政府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前,并未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未核实违法建设主体,且《限期拆除决定书》中亦未载明所要拆除建筑物的实际坐落位置和实际面积,因此撤销了镇政府于2018年11月17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限期拆除类文书在实践中名目繁多,有的名为“决定”,有的名为“通知”,更有叫做其他各种奇奇怪怪的名称的。当事人要坚持从事实和法律层面对其进行审查,切勿被其多变的文书名称所迷惑,更不要在消极等待中坐失提起程序的期限。尤其是当这类文书与拆迁、腾退、改造等项目“不期而遇”时,大家更要格外提高警惕,防止自己的正当权益因其而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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