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解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

  • 作者:北京拆迁律师杨在明
  • 来源:北京杨在明律师网
  • 日期:2019-09-17

导读 :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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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将会针对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为大家作出相应的解释,以保证农民朋友不会无所适从.当然,本文只是作者针对新《土地管理法》的一些理解,并非相关法律解释,等到相应的法律法规正式施行后,我将会结合实际案例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最新修订 一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删去了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也就是说此后征用农用地的时候不用先将农用地转为国有土地再进行征收了.明确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其具体情形为以下六点: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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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就是缩小了征用农用地的范围.另外,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范了征收农用地的程序,具体内容为,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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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最新修订 二

这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的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而且上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虽然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但是,这并不能成为让各位农民朋友开发小产权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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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三

大家都知道,我国目前正施行的是"一户一宅"制度,这也导致了有不少农民目前处于"一户无宅"的尴尬窘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也就是说,在本村没有宅基地的农民朋友是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实现户有所居的.但是具体的措施是什么,则应该根据各地方重新修订的xx省、xx市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办法进行认定.

另外,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还明确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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