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在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前瞻来了!

  •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10-24
导读: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即将于2020年1月1日施行,在农村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程序上与之前有何不同,对于我们被征收土地的广大农民朋友又有哪些救济的途径呢?在明律师将对这一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一番前瞻。因配套的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尚未修改,内容仅供参考。
 
1.征地前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征地前公告,按照现在的做法,有的地方叫做“拟征地公告”“征地告知书”。在征地报批前,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故此,拟征地公告(含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标准)将成为征收土地的第一个环节,对其的规定从原来的国土资源部文件中来到了国家的法律上。
 
拟征地公告应当采取多形式、多途径的方式告知,例如村广播、公开栏以及其他明显的位置,如有必要可送到具体的村组和农户的手中,确保被征地农民知道有征收这回事。在告知后,广大农民朋友需要注意,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征询村民意见,开听证会
 
新《土地管理法》第47条做出具体规定,根据该规定提醒广大农民朋友注意两个问题,该条规定的“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此处“多数”应理解为半数以上的成员,该处规定显然受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在批前“提意见、要求听证”的程序结束后,征地依法报批后村民还是否享有再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意见的权利,目前还无从得知。一切都需要等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修改后才能得到确定的答案。
 
但在明律师需要提示农民朋友的是,切勿在批前忽视行使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的权利,而抱有等等看再说的消极心态。新《土地管理法》明显将牵涉征地补偿安置的部分前提,批后留给被征地农民的空间将会变得很小。
 
3.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的是,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这一重要环节将被前提至征收土地公告前进行。那么相应的,征地补偿登记也将调整至征地依法报批前完成。
 
“重批前、省批后”,或许是此轮《土地管理法》修改对征地程序的重要变革,具体落实后的情况大家可以拭目以待。
 
4.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
 
“一书四方案”指的是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这几种征地报批材料。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拟定报批材料,层报上级部门审查。
 
依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报批前大致就是这样一个顺序,详细的规定仍需参考之后相继出台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无疑,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充分行使权利,比批后想办法补救要来得重要得多。
 
5.办理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此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征收决定”,在整个征收程序中居于核心地位,一般认为对它不服被征地农民是有权申请复议的。
 
6. “两公告一登记”?
 
在“山顶”上获批后,征地项目即进入具体实施阶段。此前的法定程序一般简述为“两公告一登记”,即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依据为《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而根据即将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登记环节明确被前提至了批前,批后的程序将可能出现较大的缩限,且与被征地农民的联系有可能降低。在批后究竟还会发生什么,也需要我们持续观察新规的陆续修改变化。
 
7.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预计仍将是农村征地的最后一步。一旦自然资源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征地农民则要在6个月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将会面临司法强征的结局。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的农民朋友,当自己无法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时,寻求救济一定要趁早,千万不要拖着。越早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获得协商沟通平台的机会越大,解决矛盾纠纷的机率也就越高。不要浪费掉任何一次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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