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怒斥区政府甩锅案再审裁决发布:关键事实竟是这样!

  • 作者:在明律师
  • 来源:北京杨在明律师网
  • 日期:2019-10-23
导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法官熊俊勇在再审的询问环节中怒斥涉嫌强拆违法的区政府“甩锅”的视频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2019年10月18日,该案再审裁定书在裁判文书网上全文发布,最高法最终裁决驳回了郴州市北湖区政府的再审申请,涉案区政府强拆当事人房屋违法遭盖棺定论。本文,在明律师结合对外公布的再审裁定为大家进一步解析本案所涉的关键性事实问题及其应对原则,相信会让广大被征收人在拍手称快之余看懂该案的更多门道,对自己面临的情况收获更多启示。
 
【关键事实一:2008年签协议,2014年究竟怎么拆才合法?】
 
根据郴州中院一审所查明的事实,本案中当事人袁作权早在2008年就与南燕厂、郴州振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职工住房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然而直到2014年6月,涉案房屋才被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逐步拆除。那么在长期延宕的事实下,当地区政府究竟该如何依法拆除当事人的房屋呢?已签订的协议真的“不作数”可以随便反悔、改变主意吗?
 
事实上,区政府完全有办法合法的拆除当事人的涉案房屋。2011年以前调整城市房屋拆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据常理判断,任何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包括明确的搬迁期限、落实补偿款安置房期限等“期限性”内容,否则所作约定就成了一纸空文。
 
而本案中,当年的拆迁方却并没有在搬迁期限届满后及时启动上述法规所规定的仲裁或者起诉程序,而是将拆迁进度拖延了下来,直至2014年才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显然,在这一过程中,拆迁方自身存在一定的责任,其消极懈怠处置也为如今区政府的强拆违法埋下了伏笔。
 
况且,即便拖延到了2014年,拆迁方也不应采取“紧急避险”的途径来强拆房屋,而是应当在起诉并获取判决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为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地方政府已经丧失了对征收范围内合法房屋的强制拆除权力。
 
【关键事实二:“以拆危促拆迁”,实在不明智】
 
本案的另一个关键事实,即当地区政府采取了“以拆危促拆迁”的错误方式强拆涉案房屋,可以说是极不明智。
 
郴州中院在一审判决中即指出,案涉房屋的安全鉴定报告程序违法。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7条之规定,只有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才能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而本案中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的却是其所在社区的居委会。
 
本案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在两年之后因房屋所有权人要求才送达,其送达程序违法。更重要的是,区政府系因“应对暴雨灾害”而作出的拆除涉案房屋的决定,而当时却并未发布各级别的暴雨预警,处置程序也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显然“暴雨灾害”仅是当地政府为其强拆行为所找的“理由”,而非其当时强拆房屋的真实原因。
 
此外,再审中区政府还强调其当年最终的紧急避险报告并没有包含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并非因紧急避险而被区政府拆除,而是瑞鸿公司自行拆除,与区政府无关。而最终最高法根据在案证据的相互印证查明涉案房屋确系被区政府以紧急避险的名义拆除,瑞鸿公司的“背锅”举动没能被认可。
 
在明律师最后为大家分享“鲁法行谈”公众号上对此案的裁判要点归纳:
 
因房屋拆迁安置引发的强拆案件当中,强拆主体甩锅、强拆程序违法是常见多发的违法形态。在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诉强拆行为系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民事主体提交但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自认说明,推翻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认定系其实施。同时,对于已经启动补偿安置程序的房屋,行政机关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能借此刻意规避法定拆除程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依法确认被诉强拆行为违法,体现了人民法院应当从基础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逻辑作出合理判断,彰显了行政诉讼保护公民产权的制度功能。
 
最高法在再审裁定中明确否定了“以危房鉴定促征收拆迁”的错误做法,戳穿了个别地方政府试图让拆迁公司等民事主体出面为自己的强拆行为“背锅”以逃避法律责任和制裁的不当意图。该案在舆论界的“火爆”再次证明,与违法强拆等严重侵害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斗争仍在继续,行政法治的彰显需要更多像熊俊勇法官这样的恪守职业精神,敢讲敢判的好法官,需要更多拆迁律师的执着代理与专业服务,需要更多被不法行为侵害的被征收人挺身而出依法救济自身权利。
 
而当大家再度与“以拆危促拆迁”的情形相遭遇时,请大家不要畏惧,不要嫌麻烦,勇于委托专业律师坚决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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