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征地拆迁律师: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你的养殖场还有救吗?

  •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10-22
导读:刘先生是清水县石头村村民,在自家土地上有养殖场一处,用于牲畜养殖。2019年6月1日,清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刘先生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土地管理法》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涉案养殖场。刘先生彻夜难眠,辗转找到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律师团队求助咨询。
 
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养殖场就一定违法吗?遇此情况,你的养殖场还有救吗?
 
律师了解情况后,认真细致地为刘先生进行答疑解惑。刘先生听完,顿觉豁然开朗,不再那样担心焦虑了。
 
【法律法规支持畜禽养殖等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可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畜牧业养殖,并不为《土地管理法》所禁止。
 
同时,《畜牧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而且,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在其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也指出:“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养殖场并非必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关于养殖场是否一定要具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问题,我国也有专门针对此问题出台的政策文件。
 
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早有规定,说明了畜牧养殖用地的性质: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性质仍属于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
 
也就是说,农民朋友占用农用地进行养殖场建设和经营,其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无需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只需要大家按照政策要求,依法订立合同、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
 
征收实践中,征收方以未办理规划手续、未办理证件为由,责令农民自行拆除养殖场或是实施强制拆除,往往是其逃避对养殖场主的补偿义务的手段。
 
最后,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征收乱象多,心中不要慌!政府部门不能仅以《土地管理法》中的一条规定,就片面地将当事人的养殖场认定为违法建筑,而是应该综合参考《土地管理法》整体的立法目的,参考《畜牧法》、《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等法律与政策的规定,采用合法、适当的行政处罚方式,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权。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现执法目的的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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