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拆迁律师:想要安心使用宅基地上房屋?这些证件必须得有!

  •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11-04
导读:我们生活中时刻都要用到各种证件。对于广大农民朋友来说,有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证件是不可缺少的。例如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都应有证件证明其权属状态。这样,不仅能使用得踏实、房子住得放心,也能在遇到征地等事项时增添一份保障。那么,农民朋友应当持有哪些证明重要财产权利的证件呢?若是遇到征收土地,却没有证件,农民朋友又该怎么办呢?
 
一、应当持有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证
 
在我国,宅基地是农民朋友的居住生活用地。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朋友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可以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证,早期颁发的称集体土地使用证。既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还包括其他集体或集体内部成员所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如学校、村办公室、村办企业等等。
 
如今,在加强确权登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等政策支持下,我国已经改为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此类宅基地权属证件,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凭证。宅基地可以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转让。当然,在个别改革试点地区这一转让范围已扩张至全县范围内。
 
二、房屋所有权证
 
与城市一样,在农村建房也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就是我们生活中常说的房产证。正如前文所说,房产证是早期颁发的,近几年来不应再继续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颁发“多权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同时登记农民朋友的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或是新版的不动产权证书是证明您拥有该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文书,是您依法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
 
三、权属证件很重要,若未办理则应抓紧时间补办
 
许多农民朋友对土地和房屋相关权利没有意识。许多地区都存在多户农民没有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情况。假如说您在这里生活了好几十年,但是家里房屋一直都没有办理过宅基地证书和房产证。那么拆迁的时候不给您补偿,您会愿意吗?肯定不愿意!农村地区存在这种现象,行政主管部门的也有一定责任。农民朋友不了解法律规定,没有办证意识。部分行政主管部门怠于履行职责,不调查宅基地及房屋情况,对无证缺证现象置之不理。这样的情况,使得农民朋友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也不利于管理土地资源、实施乡村规划。为了在遇到征地、土地改革试点等事项时,能够证明主体资格、享受相应安置政策,农民朋友应当尽快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发证。
 
四、长期无证,我还能补办吗?
 
当然能办。这一点是无需置疑的。
 
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
 
所以,《通知》要求: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最后,在明拆迁律师要提醒广大农民朋友,确定宅基地和房屋权属情况非常重要。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加快确权登记发证是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伴随着农村宅基地改革逐步推进,政策已经为农民朋友提供了解决发证问题的良机。所以,广大农民朋友现在就要抓紧时间主张补办证件确权。手握权属证件,将在土地征收等关键时刻帮助您避免补偿纠纷,也将帮助您参与改革、实现增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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