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在即,村委会将如何影响农民靠地创收?

  •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11-05
导读:今年刚刚修订通过的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多项制度创新,将全国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有效试点成果转化为法律,为广大农民朋友释放了改革红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及农房……这些改革都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助农民朋友实现靠地创收。不过,在吃改革“螃蟹”的过程中,自然少不了村委会的身影。农村生活中,村委会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农民朋友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次,它将在改革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它又将如何影响你靠地创收呢?
 
【专家学者:改革红利惠及农民,基层民主必须落到实处】
 
在刚刚结束的第八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中,与会专家学者曾围绕“土地收益分配”这一议题发表了富有真知灼见的观点。
 
专家提到,实践中,许多地区由村委会代替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由于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于是便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矛盾纠纷。例如农民对集体的分配方案、分配数额不满意,甚至还出现了农民朋友根本拿不到土地补偿费的情况。
 
专家指出,只有农村基层民主落到实处,方能保障农民朋友的征地补偿权益,并将改革红利真正惠及到农民身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费用,或是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等新兴改革措施,必须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农民有权承包土地、使用土地,集体就必须依法保障他们对补偿利益和土地收益分配的参与权、决定权。
 
专家学者的意见给在明律师和广大农民朋友提了个醒,无论是征地补偿分配还是探索土地改革创收,发扬并巩固农村基层民主十分重要。
 
而从另一个角度讲,村委会并不具有公司、企业的属性特征,其在管理集体财产方面的能力和专业度也亟待提升。
 
下面,在明律师将结合实践举例,为农民朋友提供一些参考。
 
【土地改革,村委会将在这些地方影响你的权益】
 
1.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
 
农村村民依法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或是出于新增的居住需求办理分户建房手续,村委会都将作为第一道审批关卡。村委会应当结合地方规定,依法协助乡、镇政府的审批工作,并对村民准备相关材料予以指导帮助。
 
实践中,许多地区都出台了关于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管理规定,并对村委会在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工作中的职能作出规定。
 
例如,《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将农户成员人数、建房位置、宅基地和建筑占地面积、建筑方案等相关信息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乡)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经过了上述村级审查程序,乡镇人民政府才会对农民的申请启动行政审批。可见,村委会在农村宅基地管理过程中的作用不容忽视。
 
如果村委会成员没有依法做好公示、组织召开村民会议等工作,或是怠于帮助村民出具证明材料、报送申请,势必将侵害到农民的合法权益。此时,村民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村委会履行其审批宅基地的行政管理职责。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
 
新版《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这一规定告知我们两点信息。第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的实施主体,应当是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实践中代替行使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
 
第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村委会必须依法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讨论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这就需要村委会成员完全掌握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现状、土地规划用途、土地权属状态等土地利用情况,了解国家和地方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履行有关职能。
 
一言以蔽之,土地改革的红利能不能落实到村民头上,关键看村集体、村委会有没有这个能耐和本事。如果能力不足不敢搞,或者不会搞却乱搞,其中的法律风险将可能给村民和投资者双方带来损失。
 
3.农民从事设施农业生产,办理用地手续
 
近年来,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畜禽养殖等设施农业备受广大农民朋友和投资者的青睐。农民从事设施农业生产时,需要依法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并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
 
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可见,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支持农村村民发展经济,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在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办理的过程中,它应当帮助村民了解建设标准、环境保护、疾病防控等规定要求,并依法做好村务公开。
 
【题外话:征地为何没有村民“提出意见,要求听证”?】
 
在明律师在代理农村征地纠纷案件时发现,原国土资源部所规定的征地依法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在许多流于形式,并未发挥其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设立目标。
 
在我们办理的大量案件中,农村村民几乎很少就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要求听证。而这绝非因为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直接关乎其切身利益的事项没有意见、完全赞同,而是因为村民根本不清楚、不知道其享有这样的权利,更没有接到过村委会关于这方面权利的告知和任何解释说明。
 
然而这样的征地项目却屡屡能够获得省级政府的征地批复,这就表示其在组卷报批时是附具了被征地村集体出具的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无意见”“放弃听证申请”的材料的。
 
故此,我们不得不对个别地方基层村委会的履职状况表示担忧——村委会,不替村民说话,不代表村民的利益和诉求,甚至“心照不宣”地出具不符合事实的证明材料,这种现状无疑是值得警惕和尽早改变的。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在即,将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中的有益经验推向更广,是农民兄弟的共同心愿。而村委会在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过程中,能否从服务农民利益的角度出发,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关系到广大农民朋友能否获得合理的征收补偿,也将影响农民朋友靠地创收、收获改革红利的效果。所以,广大农民朋友要提高法治意识,主动了解法律知识,以便在必要时用法律方式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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