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抢搭违建2小时被拆除,新增违建千万别给防疫添乱!

  • 作者:在明律师
  • 来源:北京杨在明律师网
  • 日期:2020-02-17

导读:据红网日前报道,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紧张时期的2月9日,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开区龙塘社区居民王某、邹某利用周围环境隐蔽,晚上在龙塘安置点意向地偷偷抢搭违建房屋,结果很快被巡查的园区管委会人员发现。仅用2小时,就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拆除其疑似为套取征拆款而抢搭的违建1200平方米。在明律师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疫情防控决不意味着政府部门都“只管防控,别的不管”了,切勿在此关键时刻怀着侥幸心理新增违建,这是给防疫大局添乱的愚蠢举动。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报道中居民的行为属典型的“新增违建”,其在未获任何批准、证件的情况下擅自搭建建筑物的行为完全不存在“存量违建”所谓的“历史遗留原因”。
对于这种明目张胆的违法建设行为,不存在任何为其开脱、解释的理由。
【法律解析:新增违建将面临怎样的严厉查处举措?】
明晰了上面的原则,在明律师带大家了解新增违建查处的新规——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中对此有着怎样的规定。
1. 几乎所有能“管事”的部门、组织都有发现、劝阻、报告权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综合利用各种途径及时发现在施违法建设、应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在施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发现途径主要有:
(一)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情况巡查发现。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区域内进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现。
(三)各级人民政府、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通过信访、举报及卫星影像、视频探头、街景等途径发现。
(四)其他执法机关、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发现以及媒体曝光等。

据此,对于新增的在施违建,新规可以说是布下了天罗地网,目的就是从源头上遏制违建行为的滋生蔓延。
2. 1个工作日内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3日内自行拆除完毕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执法人员发现或接到在施违法建设线索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做到接诉即办,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实、违法认定并立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执法人员首先核查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违法建设当事人无法提供或者提供文件经核实不能证明属于有效文件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在完成现场检査、勘验等工作后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在3日之内自行拆除(回填)。

据此,1日认定,3日拆除,对新增在施违建的查处效率、力度可谓空前,再想往枪口上撞后果将会非常严重。
3. 自己不拆就下强制拆除决定书,强拆费用须由建造者掏

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拆除(回填)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强制拆除(回填)决定书。
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80条规定,强制拆除(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违法建设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上述费用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按照每日百分之三的标准加处滞纳金,其数额不得超出应追缴费用的数额。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缴费加处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建设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应当纳入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通过抢搭抢建抢种等“三抢”行为试图提升补偿数额注定是徒劳的,大家切勿为贪小便宜而目无法纪,最终令自己承受更大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眼下正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总体战的关键阶段,大家更不要“顶风违法”,给疫情防控工作添乱,给自己和亲人添堵。
附:新增“在施违建”查处流程图


疫情期间抢搭违建2小时被拆除,新增违建千万别给防疫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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