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自家宅基地不能随意翻建?

  • 作者:在明律师
  • 来源:北京杨在明律师网
  • 日期:2020-02-19

对于农村宅基地,很多村民普遍认为地本来就是自家的,所以自己想怎么建就怎么建,不需要履行什么审批手续,我们也不知道需要走什么程序,何况是翻建呢?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农村宅基地可翻建,但是其特殊性决定并不能随意翻建。

以下五种宅基地是不允许随意翻建的,否则即使房屋建好了,也可以拆除或收回:
一、 超占宅基地面积

超出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新建、翻建房屋,要么罚款缴费,要么回收超占面积宅基地或拆除地上附着物。

二、 宅基地权属关系不明确

如果宅基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有争议,暂时是不能翻建的。

三、 已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户口迁出或因为其他原因而丧失宅基地权利的,无权翻建。

四、 乱选地址翻建(如随意更换位置或在耕地上建住宅)

农村宅基地的位置是不允许随便变更的,因为私自选址翻建是不允许的,严重的会受到相应处罚。

五、 在批准的宅基地上私搭乱建(如私自建起高层)

农村建房如果没有严格的规定,会出现不少私搭乱建的现象,并且有的建房不符合当地建房规划,比如说超过当地规定的建房层数等,具有一定安全隐患。

有条件的允许翻建:
条件一   要符合城乡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行为应当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其程序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许可后方可按具体要求实施原有宅基地的翻建行为。

条件二 已经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且翻建不得超出合法拥有使用权的范围。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总的来说,只要不违背“一户一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使用权人不变”、“建址不变”、“符合建房条件”、“不超过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宅基面积标准”等条件,在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的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不需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这“两块地”你可以拿走,但应给予我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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