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铺拆迁案例:棚户区改造房屋突遭6米高墙围困,你该怎么办?

  • 作者:杨蕾
  • 来源: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02-19

导读:在时下遍地开花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前,逼迁手段层出不穷。在被征收人房屋周围设置高大、坚固的围墙是近期冒出来的新型逼迁手法。此时被征收人如何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看在明律师如何击破这一逼迁怪招,让被征收人的房屋重见天日……

【基本案情:棚改遭遇高墙围困】

这是本所周涛、马丽芬、闫会东律师于2016年合作代理的一起案件。委托人张某系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某村居民,其房屋位于路两侧二层自住,一层用于出租和自营店铺。为经营所需,委托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投入大量资金装饰装修,依法缴纳税收,这处房屋也成为了委托人及其家人的主要经济来源。2015年3月20日,邢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邢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雪绒片区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中兴大街以南,建设大街以北,信都路以东,静庵路以西合围区域实施棚户区改造征收。委托人房屋、店铺在该征收范围内。

2016年2月20日,有若干自称是雪绒片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的人在委托人所管商铺前的道路两侧设置了长达几公里、高约6米的围挡,将委托人店铺门面完全遮蔽,导致其无法正常营业,经济损失巨大。委托人认为,在其店铺前设置围挡、阻碍交通、妨碍经营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逼迫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居住及自主经营权益。遂将邢台经济开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诉至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这一设置6米高围挡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6)冀0527行初71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委托人的起诉,委托人不服,提起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冀05行终14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2016)冀0527行初71号行政裁定书,由南和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南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6)冀0527行初71号行政判决:确认邢台经济开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在委托人张某店铺前设置6米高围挡的行为违法。

【法律分析:围墙逼迁当休矣!】

在明律师认为本案所涉法律问题有如下两点:

首先,针对设置围挡这种逼迁行为进行诉讼,被告如何确定的问题。本案中,委托人房屋、店铺在该征收范围之内,该项目征收部门为邢台经济开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火炬办”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火炬办又设置了雪绒片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以督促实施征收工作。2016年2月20日,有若干自称是雪绒片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的人在委托人所管商铺前的道路两侧设置了上述围挡。根据590号令规定,本案征收部门邢台经济开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应当对征收实施单位火炬办设置的雪绒片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实施的非法逼迁行为负责。因此,委托人应以房屋征收部门即邢台经济开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为被告进行诉讼。

其次,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原则之一是比例原则,具体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既要考虑行政目标的有效实现又要考虑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二者之间寻找适度的比例。本案中,委托人在棚改片区内拥有合法房产,办有营业执照,正常经营纳税,被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设置围挡必然影响委托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属于对委托人的损益性行政行为。被告作出此类行为应按照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考虑设置围挡的必要性、适当性及最少侵害性。被告设置6米高围挡,高度明显超过委托人店铺的高度,将其完全遮挡,且委托人未签订任何《征收补偿协议》,其于征收片区内的合法房产并非施工现场。所以,被告设置围挡未考虑该行为的必要性、适当性,违反了比例原则,其辩称的“为防控大气污染”而设置围挡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确属违法行政行为。

针对此类案件,在明拆迁律师提示广大被征收人:虽合法拥有的房屋在相关项目征收范围内,但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被征收人仍旧享有合法的居住权及经营自主权。当遇到设置围挡这种逼迫搬迁的手段时,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既可以直接针对建造围墙的行为起诉,也可以先提出查处申请,再对不作为的机关提起诉讼。总之,及时作出反应是十分必要的,切不可甘居墙下无所作为,任由征收方步步进逼消磨被征收人的维权意志。正所谓“君子不立危墙之下”,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介入将成为被征收人面对“围城”之困时的最强有力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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