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自然资源部发文,农村土地可被先行占用防控疫情!

  • 作者:在明律师
  • 来源:北京杨在明律师网
  • 日期:2020-02-14
导读:2020年2月1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为头等大事,以“通知”的形式对《土地管理法》有关用地审批事项进行适度放宽,从而有力支持防控疫情设施的建设需要。那么,《通知》中究竟都包括哪些不同于常态的规定呢?农民集体的土地真的会被先行占用吗?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做初步解析。
 
【对于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
 
“先行用地”的依据主要是原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其第6条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
 
(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由此可见,先行用地并非什么都没有就直接占用农村土地,而是同样需要一系列的申请材料。但根据在明律师的初步理解,此次疫情防控期间的先行用地恐可以“先斩后奏”,即先占用,其他手续再说。目前来看,疫情不等人。
 
【允许有条件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通知》指出,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
 
刚刚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35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显然,《通知》中的允许占用情形必须具备“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前提条件。且在疫情防控期间占用,若在疫情解除后不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即可,不再需要补办用地手续。
 
也就是说,“必须经国务院批准”这一要求在防疫占用阶段暂不会启用。
 
【被占地农民是否有权获取补偿安置?】
 
答案是明确的。《通知》规定,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待疫情结束后及时完善用地手续。同时,要做好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据此,对于疫情解除后无法恢复的情况,该走的法定程序依然要走,以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先行占地行为同样可能对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直接影响,及时的补偿安置不可缺少。具体的标准、数额或可根据《土地管理法》所确立的原则,充分考虑占用的期限长短,能否恢复原使用功能等客观情况,保障被占用土地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通知》还明确,要科学合理安排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禁与防控疫情无关的项目搭便车违规用地。
 
【番外:创新实地踏勘工作方式会否在拆迁领域推广?】
 
除了上述关于先行占地的政策外,在明律师还关注到了这份《通知》所传递出的一个讯息——创新工作方式。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正常用地审批中,要根据防控疫情需要,通过开展网上联审等,创新工作方式。可采取影像比对等方式,暂时取消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论证等户外要求。
 
那么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在当前疫情尚需持续一段时间的背景下,类似的“影像比对”等创新工作方式会否进一步扩展到征地拆迁、违建认定领域呢?
 
众所周知,征收调查登记、征地补偿登记和入户实地查勘是征收拆迁中的法定步骤,而在对违建的查处认定中也同样需要现场调查环节。
 
在明律师认为,在疫情防控形势仍复杂严峻的今天,类似的“创新工作方式”的前提必须建立在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
 
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应借此机会通过随意删减、跳过法定程序,减损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搞什么“创新工作方式”。
 
疫情防控对老百姓合法权益的影响,应当被有意识地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
 
总之,若被占用土地的农村村民对此类行为的补偿安置、操作措施不满的,均可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通过法律的途径坚决保护自身的合法土地权益,在“依法”的底线之上全力配合疫情防控各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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