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村并居”究竟能解决什么问题,弄明白了你会选择支持吗?

  • 作者:在明律师
  • 来源:北京杨在明律师网
  • 日期:2020-06-23

导读:近日,山东省“合村并居”类项目的开展引发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6月21日,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吕德文在南风窗发表了《山东合村并居的真实情况》一文,通过对多户山东农民的采访折射出“合村并居”项目在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而在明律师近日也收到了许多观点不一的评论,有的明确表态支持,有的坚决反对,还有的则陷入进退两难的犹豫之中。那么,大力推动“拆村并居”究竟能解决什么问题呢?农民朋友们是否弄懂了这里面的原理和目标呢?弄明白后,你会选择支持这类项目吗?

 

【“拆村并居”究竟能解决哪些棘手难题?】

 
在明律师认为,“拆村并居”,通俗地理解就是几个要点:撤并村庄,拆旧建新,农民集中安置和重新规划布局。
 
前面3点是现象、行为,最后一点才是其最终要实现的目标。
 
对乡村的重新规划布局力图解决以下长期存在于农村地区的棘手难题:
 
 
 
一是对规模较小、人口较少、位置相对偏僻分散的村落进行“撤并”,从而实现较好的行政管理效率。譬如某范围内原有村庄3个,撤并成1个,自然会实现资源的相对集中,比较易于管理,也能节约一定成本。
 
二是对“拆旧”地块实施复耕,让“小、散”农用地连成片,提高土地耕种的经济效率。拆除旧的农村房屋,就能将其所占据的宅基地腾退出来,进而实现耕地在一定范围内的连片种植,这确有助于农业机械化率的提升和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的提升。
 
三是因“建新”地块相对集中且多采取社区形式的楼房安置,其相较于以往的小散宅基地而言“省地”效果明显。
 
有的农民朋友在给我们的评论中表示希望“拆村并居”后继续安置带有院落的宅基地上独栋“别墅”型房屋,这种想法无法实现“省地”的效果,恐怕难以实现。
 
简言之,“院落”面积这块儿是一定要省出来的,这就是楼房与平房、别墅相比的最大优势。
 
四是将“拆旧建新,农民上楼”后腾挪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集中使用,以供投资者开发进而推动农村集体增收致富。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没指标”是长期存在的难题,没指标就什么产业都干不了,农民的增收致富就会遇到阻碍。
 
而经过“拆村并居”这么一搞,“指标”就“省”出来了,而且是集中连片、位置比较好的。那么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的经济价值就充分被挖掘出来了。
 
以上就是“拆村并居”的原理和所能带来的看得见的好处。当然还有一些直接看不见,但间接能够影响到的变化也值得一提:
 
 
 
1. 农民实现“城镇化生活”,新农村风貌有望焕然一新。至少从外观环境上看,集中安置社区还是要比此前的小散村庄更干净整洁和大气一些。
 
2. 农民上楼后生活方式改变,耕地等农用地因离其居住地较远且在整片土地中所占面积较小而可能面临承包权的交回或者经营权的流转。
 
可以预见的一点是,会有更多的农民朋友选择在集中安置社区附近新建成的“产业园区”企业里务工或者外出进城务工,农民将有望升级为“产业农民”。
 
3. 居住方式也会随之发生改变。限于篇幅这里不再赘述,相信已经上楼的农民朋友会分享很多体会和感受。
 
 
 
 

 

 

【“拆村并居”自身制造出的难题,绝非“拆旧建新”这一件事】
 
说完了好处、改变,我们再来说说目前已经出现或者即将出现的问题。
 
 
 
 
 
1. 拆的不一定是旧,也可能是“新”。所谓“拆旧建新”,其合理性在于被集中拆除的应当是老旧甚至破损的农村房屋,而不是刚建起来没几年的簇新房屋甚至二层、三层小楼。
 
实践中个别“拆新”情形无疑很容易招致农民朋友的不理解。须知,近年来在农村合法建房难度极大,审批流程十分繁杂。好容易建起来的房屋还没住热乎就又要拆,农民朋友想不通也是可以理解的。
 
2. “拆旧”环节补偿标准偏低,置换集中安置房需要倒贴钱。实践中“拆旧”环节的补偿标准按理说应当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后进行评估确定,但却有一些地方直接适用了每平米几百元的标准去简单计算。
 
宅基地是村集体所有的,且不涉及“集体变国有”的征收行为,所以这部分不计算补偿。而集中安置楼房的价格一般在每平米1000元以上。如此一来,农民朋友“倒贴钱”才能住新房将成为一定概率的事件,这无疑是令农民朋友最为不满的点之一。
 
3. 楼房居住使用面积受限,农民“居住条件有改善”存在落实困难。一方面是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有主房、附房之分,补偿标准不一样;另一方面是无证自建的有很多,补偿标准又可能下来一大截。
 
这样一来,农民最终获取的安置房面积将可能十分有限,难以满足其原有的居住条件继续得到保障。新房虽“新”,但却可能不够住。
 
4. 整个“拆旧建新,集中安置”过程中存在未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未充分听取村民意见,采取各种手段“促签”甚至“帮拆”等种种违背政策承诺的做法。
 
“尊重农民意愿”是“拆村并居”开展的前提,而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则是落实村民自治,保障村民知情权和参与权所必需的做法。
 
 
 
 

 

 

虽然“拆村并居”不是征收拆迁,但其仍牵涉农民的重大财产权利事项,理应做到程序合法、公正透明。直接贴通知、出公告就让农民配合,农民对此有抱怨、意见是完全合乎情理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强调的是,围绕“拆村并居”应否持续推进的这场大讨论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归根到底,“拆村并居”是为落实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而采取的一种尝试、探索,其不应因出现了一些矛盾、问题而被一棍子打死、轻易否定,也不应无视这些矛盾、问题而强行向前推进。一言以蔽之,农民朋友们就是希望能落实知情权、参与权,同时多给些补偿安置。而从行政法治的角度出发,将相关政策措施逐步规范化,每一步都落实到纸面上,放慢一点点步伐或许将更有利于其今后的长远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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