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多年补不下来,遇征收房屋要当违建被拆?法院判了,这不对!

  • 作者:在明律师
  • 来源:北京杨在明律师网
  • 日期:2019-02-19

导读:划入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应按照征收程序予以处理,以最大限度减轻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子原则之一,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分原则或最小侵害原则,是指行政权尤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全面权衡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个人利益,尽量采取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并使其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之间保持平衡。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周涛律师代理的赵某诉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行政纠纷一案,最近收到了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苏0812行初205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出的清综执告字〔2017〕第4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这样一份基层法院作出的判决中,究竟蕴含着怎样的法律道理呢?

【基本案情:划入征收范围却下拆违决定】

委托人赵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北河路合法拥有房屋,面积共计245.41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赵某丈夫李某(已去世)于2004年6月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5年5月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年8月委托人赵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017年3月13日,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委托人赵某作出了清综执告字〔2017〕第4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以涉案房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为由组织人员将其强制拆除。而此时,涉案房屋已被纳入当地征收项目范围内。委托人赵某对该限期拆除决定不服,遂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周涛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以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划入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建筑应按征收程序处理】

庭审中,在明律师指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本案中,委托人赵某的上述房屋系家庭的居住用房,建设于十几年前,当时建设并不是抢搭抢建争取更多的拆迁补偿款,而是为了保障自身居住的需要。十几年来委托人一直都在积极补办证件,但因客观原因始终未能办到。行政部门还曾对原告作出过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当时却并未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理。目前,因为化妆品一条街项目建设,委托人房屋所在地块纳入征收范围,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行政执法局在没有相关部门对涉案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既不符合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也不具有必要性和适当性。本案中,完全可以通过实施征收补偿程序来消除涉案房屋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且可以确保委托人依法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安置,明显更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区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在明拆迁律师的上述代理意见,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本案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但作为行政机关的被告实施行政管理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即应当符合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和正当性原则。经对本案的全面审查,被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已经纳入征收范围的未经登记的建筑,直接认定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违反了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当,应予撤销。但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完毕,被诉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已经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应判决确认违法。委托人赢得了一份来之不易而又含金量十足的胜诉判决。

针对此案判决中的上述精彩阐述,在明律师认为,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经常会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对于无证建筑或未登记的建筑均以违建认定,进而要求被征收人自行拆除。往往在限期拆除的诉讼中,这些建筑都会被相关部门拆除。这严重违反了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比例原则,不利于解决行政争议,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案胜诉判决或可为今后的同类案件审判起到一定的指引示范作用,对保障当事人的征收补偿权益将有重大推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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