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农村宅基地 “一户多宅”如何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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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0-02-04
由于各种原因,“一户多宅”,宅基地超面积的问题普遍存在,那么实践中又该如何确权呢?
 
“一户多宅”如何确权?
 
老家的宅子是咱们农民一辈子的心血,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或者当地习惯,一户人家有好几处宅子,把村里能建的地段都占了,有村民反映现在自己找个地盖房都没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即“一户一宅”。那么“一户多宅”的宅基地在进行确权时如何处理呢?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一户”按照户口来判定。如果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农房继承突破一户一宅限制,继承祖辈遗留房屋时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在办理房产继承后直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确权?
 
(1)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的面积确权登记。
 
(2)对于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以时间段为横轴,分为三个阶段来处理。
 
1982年前宅基地超面积的且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没有扩大的,按照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1982年——1987年,宅基地超面积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相关规定确权登记。
 
1987年后,宅基地超面积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可见,对于“一户多宅”、宅基地超面积的情况并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予以确权。宅基地确权也要考虑到历史遗留问题、当地习惯以及各种新情况等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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