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政策鼓励之下养殖场依然是违建?用地手续还得办!

  • 作者:在明律师
  • 来源:北京杨在明律师网
  • 日期:2019-11-22
导读: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国家曾多次发文支持农民朋友发展设施农业,从事工厂化作物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前一阶段的猪肉价格波动中,国务院及其多个部委又连续发文,专门针对保障生猪养殖用地释放出鼓励政策。不过,农民朋友使用设施农用地,仍然要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如果忘了这件事,自家产业依然有可能被违建问题所困扰。本文,在明律师将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起再审案例给您提个醒,该办的用地手续必须得办。
 
 
【最高法裁定:养殖场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
 
2012年,再审申请人张女士的养殖场被纳入集体土地征收范围。2015年8月,张女士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提出行政协调申请,请求:1.对其养殖场予以评估后补偿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安置;2.对其停业损失予以评估后给予补偿安置。因协调未果,永川区政府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意见书》。
 
2015年11月13日,张女士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认为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养殖场应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用并赔偿停业损失及搬迁费,请求:1.以重置价格对其养殖场进行补偿;2.对其养殖场停业损失以评估价格进行补偿;3.对其养殖场给予搬迁费补偿。
 
重庆市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被诉43号裁决书,不支持张女士的请求。
 
张女士起诉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女士提出的1、2项请求系要求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征地中被拆迁企业的补偿安置标准予以补偿。
 
但是,张女士并未提供其养殖场的建(构)筑物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因此其请求以重置价格对其养殖场进行补偿并其养殖场停业损失以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于法无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裁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据此,该院作出(2016)渝05行初247号行政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张女士不服上述一审行政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该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随后,张女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
 
其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是:
 
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未开庭审理,程序违法。
 
2.养殖场具有合法性。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养殖场享有依照市场重置价格给予补偿安置的权利。根据《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第二条的规定,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张女士已具备一个合法个体养殖户的所有法律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女士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了张女士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8524号《行政裁定书》中指出:
 
关于张女士提出的第2项申请再审理由,《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申请规模化禽畜养殖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备案审核,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经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向社会公告并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根据上述规定,设施农用地的使用虽然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仍应当办理设施农用地建设的用地手续,并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本案中,张女士没有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其依照上述规定办理了手续,故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全面准确理解政策文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养殖场才能放心开】
 
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例的裁定无疑给广大农民朋友提了个醒,设施农用地的使用虽然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转用手续,但仍应当办理设施农用地建设的用地手续,并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从上述案例的裁定书中可见,张女士知道国家对畜禽养殖等设施农业产业用地提供了优惠政策,于是利用自家承包地和租用其他村民的承包地开办养殖场,但未办理相应用地手续,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
 
遇到征收后,养殖场的情况不符合地方的补偿安置政策,其所主张的受偿权益也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张女士的经历也说明,大家在理解相关政策文件的内容时,一定要全面、准确。既不能看前不看后,也不能抱着侥幸心理贪图省事。
 
当前,关于农民朋友发展设施农业,使用设施农用地相关事宜,最详细、最直接的政策文件,仍是《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下面,在明律师再次围绕该文件,为大家梳理一下使用设施农用地的手续办理流程。
 
第一,签订用地协议
 
用地前,经营者应当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与村集体、乡镇政府协商一致后,上述内容通过各种形式对外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如果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者还应当先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第二,用地协议备案
 
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当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两部门将依据职能核实备案信息,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不得动工建设。
 
最后,在明拆迁律师提示广大农民朋友,如果您对设施农业的界定范围,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要求等问题仍然存有疑问,可以登录所在地区的政府网站查询,并到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咨询,寻求指导帮助。总之,使用设施农用地,必须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否则,您的产业依然将被违建问题所困扰,征收补偿权益也极易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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