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不希望房屋被征收怎么办?光说“不同意”没用,只能这样做!

  • 作者:在明律师事务所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11-27
导读:国家征收土地时,肯定会涉及到对居民的房屋进行征收,特别是一些农民朋友,认为房屋是自己祖祖辈辈住的,是属于自己的财产,在这儿待了一辈子,对房屋都有着深厚的情感,怎么能说拆就拆了?不想征收怎么办?那么,对于不是十分需要征收补偿的朋友们来讲,是否可以拒绝征收行为实施呢?在明律师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这一问题。
 
【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不能因为个人利益得失而取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突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与宗旨。也就是说,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
 
我国宪法规定,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公民个人只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征用土地和房屋,并给予补偿。
 
故此,合法的征收行为是由政府发起的一种行政行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其必须具备的特性。被征收人个人不同意征收无法改变征收项目向前推动的事实,即征收具有强制性。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若涉案项目只是由开发商、村委会等民事主体发起的改造、腾退项目,采取“协议拆迁”模式推动,那么其从法律上并非政府主导的征收项目,理论上被拆迁人完全有权拒绝签约搬迁。
 
【被征收人有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将会影响到项目能否启动】
 
我们是否只能对政府的征收行为全盘接受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前文也已经提到,国家征地拆迁,必须给予补偿。作为被征收人,我们可以就拆迁补偿的多少与政府进行协商和谈判。至少要保障自己在拆迁后还能达到原有的生活水平。
 
同时,被征收人及时依法提出意见也有其价值。《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据此,若在公告期间村民集中提出不同意见,将会对涉案征收项目能否向上报批产生影响。根据新法的规定,此时所处的阶段尚属“拟申请征收土地”,即征地能否依法获批进而最终实施还处于未确定的状态。也就是说,村民及时提出对于征收的不同意见是有意义的,而绝非提不提无所谓。
 
而在城市开展的棚户区改造类项目中,同样会设置“意愿征询”环节。若同意实施改造项目的人数达不到“绝大多数”(八成到九成不等),涉案项目也不能正常启动。
 
一旦涉案项目的征收决定依法作出,被征收人再想针对征收与否“提出不同意见”就已经晚了。此时要退而求其次,争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同时配合涉案项目的正常进行。
 
【房屋征收决定可诉,从以下7大要点入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是可诉的。故此,不同意自己房屋被征收的被征收人可通过起诉征收决定来尝试救济。
 
起诉房屋征收决定主要通过以下几大要点进行审查:
 
其一,涉案项目是否具备“四规划一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其二,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否依法进行了论证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是否及时公布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其三,对于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类项目,是否保障了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其四,是否有市、县级政府进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其五,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时,是否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其六,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其七,房屋征收部门是否履行了入户征收调查登记的职责,是否对所涉区域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了认定和处置。(该项实践中存在争议,一些地方将其规定为征收决定作出后的程序,需依具体情况而定)
 
而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是可复议的。针对征地依法报批过程中存在的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被剥夺的现象,被征收人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对报批流程展开审查,从而实现对征收项目的真正监督。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相较于涉案房屋、土地是否被征收,老百姓更关心的往往还是征收拆迁后自己的生活居住条件能否得到改善,补偿安置能否公平合理。故此,及时调整好心态和目标亦十分必要,征收拆迁项目也的确离不开老百姓的参与和支持。在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甚至是征收启动的合法、必要性存在疑问时,大家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确保自身补偿安置利益的基础上换一种姿态对待征收拆迁项目,这也是和谐征收的要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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