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商铺拆迁案例:仅凭征收补偿方案就直接实施征收?说好的房屋征收决定呢!

  • 作者:在明律师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10-12
导读:要征收城市房屋,必须要有房屋征收决定并依法公告,这是590号令施行8年多来人尽皆知的常识。然而在明律师梁红丽近期就碰到了这样一起奇葩的案件:征收项目完全凭着征收补偿方案去推,征收决定且始终未能得见。那么,在仅有方案的情况下被征收人该如何救济自己的补偿权利呢?方案真的绝对不可诉吗?法院又会如何处置这样棘手的特例呢?
 
【案情简介:没见到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
 
委托人兰女士有一间门面房位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兰女士拥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将其门面房用于出租,租金作为其重要的日常经济来源。
 
2018年10月,兰女士从同为被征收人的邻居处得知自家门面房所在的区域已经被划入征收红线范围,但对于该征收项目的具体名称、范围以及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兰女士却从未见过。
 
当兰女士从已经签约的被征收人那里得知自己的门面房将以每平米1.7万元的价格被征收时,兰女士觉得自己从未见到任何正式的书面文件,也没有任何合法的房屋评估报告,而且该价格与市场价值相差甚远,远不能保证自己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因此其多次找到拆迁指挥部的领导、信访局领导反映情况,但是得到的结果都是没有文件,价格是政府定的无法改变。
 
就在兰女士觉得走投无路之际,在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一场关于征收拆迁的行政诉讼庭审,兰女士旁听了该庭审并了解到了在明律师事务所。经过多方打听,她找到了在明所的梁红丽律师。梁律师在听完兰女士的讲述后为兰女士详细的梳理了其中的违法点与接下来要进行的法律程序。
 
【律师说法:什么都没有的征收项目?】
 
首先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未依据合法有效的《房屋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为《征补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必须依法作出《征收决定》,而其前提是征收程序、实体合法。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还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作出《调查结果确认书》。
 
但是兰女士自知晓相关征收事宜至今从未见到过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及其它征收文件。该征收项目严重违反了《征补条例》的规定,剥夺了包括兰女士在内的广大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其次,铜仁市碧江区政府对委托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未依据合法有效的《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征补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不仅仅负责《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修改工作,还应当就《征收补偿方案》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但是自兰女士所在片区启动征收项目以来,兰女士从未见到相关的《征收补偿方案》及其征求意见的文件。
 
最后,该征收项目未选定合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委托人的房屋也没有被依法评估。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当通过协商、多数投票或随机的方式进行选定。
 
但是兰女士自了解房屋被征收以来,从未参与过任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其房屋也没有被任何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过。在没有进行任何相关评估的情形下,征收方一再催促委托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严重违反了《征补条例》关于房屋价值评估的规定。
 
【案情进展:信息公开+复议诉讼】
 
一、信息公开、知己知彼。在听完梁律师的分析后兰女士对此次征收项目的大致情况有了一定了解,对接下来的法律程序也充满了信心。在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协助下,兰女士首先对该征收项目所涉及的《征收决定》以及《征收补偿方案》向区政府及区住建局申请了信息公开,但在信息公开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兰女士仍未收到任何相关的文件。
 
律师接着引导兰女士对区政府与区住建局的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提起了行政复议,经过审理铜仁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确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规定对兰女士信息公开的请求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至此,兰女士终于见到了此次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但是对于《征收决定》兰女士仍未见到。
 
二、在诉讼中谈判协商。在得到了信息公开答复后,梁律师通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仔细的研究后认为,在兰女士多次进行信息公开申请后,碧江区住建局于2019年1月8日、碧江区政府于2019年3月6日均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将《征收补偿方案》作为本次房屋征收的依据。
 
因此梁律师认为碧江区人民政府只作出涉案的《征收补偿方案》,而不直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就实施征收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通过调取多次《征收决定》都明确了碧江区人民政府是以涉案《征收补偿方案》取代《房屋征收决定》作为此次征收的依据来对包括兰女士在内的广大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征收,该《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实际具有了《房屋征收决定》所要求列明的实质内容,完全相当于《征收决定》的作用与效果,对权利人产生了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影响,属于法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兰女士对碧江区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征收行为即碧江区人民政府作出该《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征收的行为不服,认为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遂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立案时兰女士多次被告知《征收补偿方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任何的不予立案裁定。
 
在梁红丽律师的指导下,兰女士坚持到法院去要求立案或出具裁定,最终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裁定书。在收到裁定书后律师立刻为兰女士准备了上诉状,兰女士将上诉状递交给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省高院的法官多次搭建协商沟通平台,最终兰女士与拆迁指挥部经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拆迁方为兰女士提供了一处位于繁华地段的门面房供兰女士用于经营或出租,另外对于兰女士近一年来不能正常经营的损失也给予了一定的货币补偿,本案终于收获了满意的结果。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对于程序明显不合法的征收拆迁项目,被征收人切不可掉以轻心,而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等步骤全面了解项目状况,尤其是要搞清涉案项目究竟是不是征收项目,还是普通的协议搬迁、自愿腾退。找准了项目定性,才能找到对其施以法律审查的要点,才能为搭建协商谈判平台以求解决补偿安置纠纷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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